深圳賢成大廈案——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行政訴訟第一案”


深圳賢成大廈案——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行政訴訟第一案”

羅豪才擔任審判長審理深圳賢成大廈行政上訴案。資料圖片

案情簡介

深圳賢成大廈案被法律界稱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後的“行政訴訟第一案”。

本案的起源要追溯到1988年。

1988年12月5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與中方深圳的4家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賢成兩合公司投入資金,合作興建以賢成兩合公司董事長吳賢成的名字命名的“賢成大廈”。合同隨後經深圳市政府批准,並在工商局登記註冊。

1991年11月29日,“賢成大廈”破土動工。大廈始建不久,吳賢成與香港鴻昌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王文洪簽訂了《股權合約》,約定雙方各佔50%的股權,共同投資興建賢成大廈。同年12月1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公司執照,增加王文洪為公司副董事長。隨後,王文洪開始向大廈投入資金,成為大廈建設的實際投資者。

1992年6月,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投資各方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王文洪為法人代表的香港鴻昌公司投資的事實和實際投資者地位,決定簽訂經營“賢成大廈”的補充合同,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作為董事長的吳賢成此時卻突然變卦,拒絕履行董事會決議,拒不辦理增加鴻昌公司為“賢成大廈”實際投資者的法律手續,同時也不再向大廈投資,並與鴻昌公司就股權糾紛提起了仲裁。此舉使“賢成大廈”因“斷糧”而全面停工,直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到期時仍未能復工。

1993年12月20日,泰方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定其與鴻昌公司簽訂的共同投資興建“賢成大廈”的協議無效,鴻昌公司在大廈中無實際股權。深圳分會於1994年8月1日作出裁決,認定鴻昌公司在“賢成大廈”中具有實際投資;在裁決作出30日內,泰方須協同中方4家投資者辦理鴻昌公司作為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投資者的法律手續。裁決書同時確認,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此後,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多次找到吳賢成,但吳賢成明確拒絕履行仲裁裁決。同年9月12日,中方4家公司的負責人與吳賢成進行了最後一次會談,之後吳賢成便一去杳無蹤影。

1994年11月4日,在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沒有到會的情況下,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規劃國土局、建設局等部門及中方4家公司、香港鴻昌公司代表召開協調會。會議形成處理意見:依法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以維護各方利益。同時由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組成新公司繼續建設大廈,新公司承擔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的合法債權債務。

協調會後,深圳市工商局註銷了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同時組成清算組對該公司進行了清算。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合作成立了深圳鴻昌廣場有限公司,“賢成大廈”亦改名為“鴻昌廣場”。在中港雙方的通力合作下,工程迅速復工,並於一年後建成。

1995年1月,在境外的吳賢成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和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組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對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997年8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組成清算組、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規定不符,違反法定程序等為由,撤消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作出的上述三個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後,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資辦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編後語

一座當年被媒體稱作“中華第一樓”的大廈引發的這起案件及最高司法機關的行政訴訟案,曾引起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被法律界稱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後的“行政訴訟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由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豪才擔任審判長,與楊克佃、江必新、嶽志強、趙大光、羅鎖堂、胡興儒6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著名法學家江平、應松年等分別作為不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長達6天的公開審理。庭審期間,中央各部委辦、在京各大高校、有關外國使節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黨政機關人員參加了旁聽。新華社為此案專門刊發了通稿,境外媒體稱這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不平凡的日子”。(整理撰稿: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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