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借”和“借到”區別很大嗎?你怎麼看?

江名丹


當然有,舉例說明。

張三需要錢,要找李四借。如果借條上寫的是“11月28日,張三借李四3000元”,這個意思呢只表示張三在11月28號向李四借了3000塊,這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只表示張三的一個借錢行為。萬一李四不借呢?

如果借條上寫的是“11月28日,張三向李四接到3000元”,這就表示在11月28號這一天,張三向李四借了3000塊,而且李四借了,金額是3000元,這是一個雙向的行為。

如果借錢時,不管對方借不借給你,如果借條上寫的“借”,是可以不還的或者否認對方把錢借給你的。所以在把錢借給別人時,借條要寫“借到”,並不是“借”,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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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和“借到”,在借條中沒有本質的區別。如果脫離實務,孤立的去談論這兩個字眼的區別,沒有什麼意義。

一、在簡單的借條中:

在個人借貸借條中,有寫“今借某某某多少錢”,也有寫“今借到某某某多少錢”。有的人認為,“今借某某某多少錢”只是達成了合意,並不一定將借款給付對方,容易引起爭議。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因為在我國多年沿襲下來的習慣,都是一手打條一手給錢,沒有在借到錢之後先寫“合意”協議的,前邊先寫一個同意借錢的字據,後邊給錢之後再寫一個字據。如果因此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認定“今借某某某多少錢”是沒有給錢的“合意”協議。當然,出借人也有舉證給付的義務。

二、在大額、正規的借貸合同中:

幾千萬、上億的大額借貸,因為給付資金數額較大,籌措時間長,手續繁多,且涉及到借貸多方的重大利益,在借款沒有給付之前,可以簽定借款合意協議,借款到賬時再立合同。這種情況下,因書寫引發的爭議不多,因為借貸合同比個人借貸借條列明的條款更多、更詳細,且有專業會計、法務人員介入。

書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利息約定、借款人簽字等必要內容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2、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3、借款人簽名應當書寫身份證上的姓名,並註明身份證號,不能書寫乳名、化名、曾用名。

3、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A向B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4、最好有見證人或者擔保人參與,在發生爭議時,有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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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和“借到”是有天壤之別的,它們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和出借人的勝訴權。下面,我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其中道理。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所謂的實踐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並不當然生效,而是需要一方做出特定的履行行為方才生效。具體到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成立以後尚未生效,必須等到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借款時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借”和“借到”的區分意義便尤為重要。“借”僅僅表明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借款的合意,但並不能當然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若出借人主張已經交付借款,必須出具收條、銀行轉賬流水記錄等有關證據。

相反,“借到”不光能夠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達成借款的合意,也能證明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也就是說,使用“借到”能夠減輕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當然,為了保證案件勝訴,無論使用“借”還是借到,都最好向法庭提交所有證據。只是當出借人沒有交付借款的其他證據時,比如用交付現金卻遺失收條時,“借到”就比“借”更具優勢。


冰焰


很多人作為借款人在寫借條時或者作為出借人讓別人寫借條時,對於“借”“借到”,覺得沒什麼區別,就隨手寫上,沒想到事後除了差錯卻帶給自己很大的麻煩!

1.“借”從字面上理解,更多是一個動作、過程,表達出借款人有此意圖,並不能真實反映出該借款是否已經出借給借款人這種結果。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

2.“借到”從字面上理解,尤其這個“到”,已經表明借款有了歸屬,已經有了去向和結果了。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

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係以借款人收到錢時開始生效。

3.另外還要注意借條中的多音字,如:今還(hái)欠款”“今還(huán)欠款”相去甚遠!

實際借款時,經常有人就為了這個字發生爭吵,為此不惜訴諸法律解決。

比如,張某借劉某30萬元,張某陸續還了一部分後,寫下“今還欠款10萬元”,究竟是“今還(huán)欠款10萬元”,還是“今還(hai)欠款10萬元”?

如果是“還(huán)”,說明還款10萬元,尚欠借款人20萬元。如果是還(hái),說明尚欠借款人10萬元。僅僅一個字的發音不同,會有如此大的區別。

因此,我們在書寫借條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這個字,否則會導致歧義的發生。可以寫成“今歸還欠款10萬元”;反之,可寫成“今尚欠款10萬元”即可。

4.附上一則規範的借條模板

借條

為(寫明借款目的,防止借款人以賭債等違法債務為由耍賴),今收到 (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 )以現金(或銀行轉賬)出借的人民幣 (借款數額) 元 (數額大寫,防止篡改),借期 X個月 ,月利率/年利率 %(利率大寫),(到期時間) 到期,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 %(利率大寫)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借款人:

借款日期:(大寫)

在生活中打借條,是每個人都可能會遇到的事,如果借條上不注意一些細節,借條就有可能無法生效,而你的錢也就可能有去無回了。


如意島會理財


法海一粟認為,借條上寫“借”或“借到”並無本質上的差別。這可能與人們關於法律就是“咬文嚼字”的觀點有關。

1、從文義上來看。借,就是暫時使用別人的財物等暫時把財物等給別人使用。借到中的“到”有已經拿到的意思。就司法實踐來看,其實,這其中的差別並非本質上的差別。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案件中。因為,如果無論借條上寫的是“今借”或者“今借到”,原告都要另外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實際交付的事實。否則,原告就不能勝訴。

2、網上類似本題目中的觀點較多。而且這類觀點把借條中的這兩種寫法之間的區別誇大到生與死的地步。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不過是製造了人為的緊張氣氛。

3、從嚴謹的角度。當然,在出具借條時,表述嚴謹還是需要的。既然借條屬於法律憑證,那麼,予以嚴謹表達仍然是必要的。不能因為實踐中的做法,就對借與借到不再關注,這種做法屬於矯枉過正,也是有害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借和借到區別還是很大的。借條屬於民間借貸合同的一種形式,表明了出借人和借貸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凡是合同就涉及到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問題。"借"表明出借人和借貸人之間就借貸問題達成了一致,至於是否履行不清楚。"借到"不僅表明出借人和借貸人之間達成了一致,還表明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所以說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如果已經履行就要寫借到,如果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的履行方式履行時間就寫借。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至一說法


凡事耍賴的,都有很多說法,不圓自說,誠信的至親關係,不寫任何東西,也照樣,有借有還,還適時多加上一點土特產,或銀行的利息,反之借出方應全面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做人的基礎理念有沒有,沒有的堅決不借出,免事後生非,吃力不套好,還落下話柄,又打官司,朱之文的例子,就是典例。讓哪些臭狗屎,不要害了一缸好鴨蛋。好人一生保平安。


啟東老陸


借條上寫借和寫借到的意思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果借條上寫借,只能說明借款的事情,不一定就是拿到錢;如果寫借到就是已經拿到錢。可見,如果已經收到錢就應當寫借到;如果沒有拿到錢就寫借。這一點,應當格外注意。如果打官司結果是大不一樣的。


竅門叮噹貓


根據現在的司法實務,區別並不大。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借款實際支付才生效。所以“借”還是“借到”,都不能免除出借人證明款項交付的舉證責任。當然,如果是在借條外出具收條,就是另一回事了。


相忘-江湖


當然,借到代表已經生效了,而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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