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追蹤」我倆就在網上賣個氣瓶,咋就被判了十幾年?

家在江西撫州的王太平和妻子胡敬怎麼也想不到,他們開了個網店,倒賣一些高壓氣瓶,怎麼就被河南範縣公檢法部門當“軍火商”了。一審法院認為王太平夫婦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販賣氣槍配件,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2018年10月29日法院一審宣判,王太平被判有期徒刑14年,胡敬被判有期徒刑13年(因懷孕被取保候審)。

胡敬說,這些高壓氣瓶可廣泛用於消防、工程、水族養殖等多個領域,只是有人用從他們手中買的氣瓶製作氣槍被抓,他們也被牽連,“如果河南公檢法部門如此認定,豈不是等同於‘有人用菜刀行兇,賣菜刀的也要被當做兇手處理’?”

沒看到搜查證就被警察抓走?

這件蹊蹺的案子要從1年前說起。

2017年11月初的一個晚上,王太平、胡敬夫婦在浙江義烏的出租房聽到敲門聲,他們以為是有客戶來提貨,打開門時,幾名穿著制服的民警進屋,拿出一張紙在她眼前晃晃,還沒等她看清就收了起來,民警說,“有案子請你們配合調查”。胡敬記得,幾名民警中,有人系本地口音,有人系河南口音。

當天晚上他們被民警帶到當地派出所錄口供,由於當時胡敬懷孕5個月,民警確認其懷孕後,允許她被家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王太平被關押兩三天後,直接被民警帶到河南,直到開庭宣判,夫妻二人才見了第一次面。

胡敬接受津雲新聞

記者採訪時說,他們夫婦二人開了網店,在浙江義烏租房,他們的網店中銷售氣瓶。經他們瞭解,這是一種工業用品,他們從有生產、銷售資質的企業進貨,網上還有其他商家也在賣這種商品。她記得,這種氣瓶容量不一,有的只有0.35升,有的有0.45升,因此有買家購買時,可能一次購買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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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辦案民警告訴他們,抓他們的原因,是因為有人從她家網店買了氣瓶,有人以此作為氣槍的製作工具,後被民警抓獲。辦案民警認定,胡敬銷售26個氣瓶,其中,她的丈夫王太平打包併發貨18個。

當晚抓人後,民警又搜查了他們的出租房,稱搜出並認定309個氣瓶。

有三個孩子的“軍火商”

胡敬還記得,河南範縣辦案民警親口告訴她:你們夫婦少不了坐牢。

王太平被抓走後,胡敬挺著肚子為自己和丈夫奔波。此前,他們已經育有兩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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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敬和三個孩子盼著王太平回家

胡敬接到當地法院電話稱,案子很快開庭,他們可以自己請律師,也可以由法院協調法律援助。由於沒及時找到合適的律師,他們同意法院指派律師。胡敬和律師辦交接手續時知道,這位女性律師姓石。

胡敬接受採訪時說,錄口供時,民警示意他們夫婦認罪,石律師也告訴她,只有認罪才可能獲得輕判。他們照做了。

但宣判結果如同五雷轟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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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追蹤」我倆就在網上賣個氣瓶,咋就被判了十幾年?


一審判決書上寫道:被告人胡敬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太平,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通過判決書,津雲新聞

記者發現,此案還有另外幾名被告人。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7年7月以來,胡敬網購販賣26個用在氣槍上的高壓氣瓶,王太平自9月以來幫助胡敬打包、郵寄18個,範縣公安局鑑定在胡敬出租屋查獲的309個氣瓶,經鑑定,查扣氣瓶認定為10套不成套氣槍散件。2016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購買一支氣槍,通過微信向趙某軍出售一支氣槍,向汪某出售兩支氣槍和零件,向周某出售槍支零件。經鑑定,張某某持有的一支氣槍、汪某持有的兩支氣槍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張某某出售給汪某、周某的氣槍配件認定為1套不成套槍支散件……

判決書顯示,此案涉案人員被全部抓獲。

判決書中還提到,警方在胡敬夫婦租住的房屋內搜查出紅外線發射器、瞄準鏡、高壓氣瓶、消音器等。但該判決書並未載明瞄準鏡、消音器等物被如何定性。對於這些商品,胡敬接受採訪時說,她看到其他網店賣過這些東西,她也學著進貨銷售,她並不知道“能發射紅光線的小物件”是瞄準鏡,更沒想到這些東西可以用來製作氣槍。後來她聽說有人賣這些東西被警察抓了,所以她和丈夫商量不再賣這些東西,但這些東西還沒來得及處理,他們也被抓了。

胡敬認為,他們夫婦養育了3個孩子,開網店本為了生計,不可能也不敢做違法的事情,明明是在有資質的企業進貨,怎麼就被認定成了“軍火商”。胡敬稱其沒有能力去審查購買人用於何種用途。她只是單純的有買賣氣瓶行為,而沒有買賣槍支配件的行為。按照河南範縣公檢法部門對於此案的處理,如果認為她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麼電商平臺、氣瓶生產廠家以及員工豈不都有責任。

律師:將為二人做無罪辯護

一審判決後,胡敬夫婦提出上訴,並找到了天津大媽槍案趙春華的律師徐昕。徐昕也是福建劉大蔚再審案的辯護人,他說,將為胡敬做無罪辯護。仝宗錦律師將為王太平做無罪辯護。

徐昕認為,涉案物證的查扣涉嫌違法,309個氣瓶來源不明,特別是認定“30個氣瓶等於1支槍”的規定不合理,違背法理和常識。涉案氣瓶根本不是專用於氣槍的槍支配件,而是一種中性產品,其用途極其廣泛,如水族養殖、蘇打水製作、船舶救生、清潔能源、礦山等。雖然有可能被個別人用作氣槍配件,但不應將涉案氣瓶認定為“用於氣槍的高壓氣瓶”。


「津雲追蹤」我倆就在網上賣個氣瓶,咋就被判了十幾年?

津雲新聞記者瞭解到,2018年3月30日,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佈的《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開始施行。該批覆規定,對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曾針對上述批覆的理解與適用刊發文章,文章稱,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要求,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根據在案證據對行為人主觀明知作出準確認定,對於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的,不認定為犯罪。

徐昕稱,這起案件很典型,作為法律學者,他希望個案推動法治,“建議買賣槍支配件即使要處罰,也應單獨定罪量刑;如果一定要折算,僅專用槍支配件才可以折算為成套槍支散件,有其他用途的產品不應折算;仿真槍配件也不宜折算,至少計算標準應該區別於真槍配件的摺合標準,且該配件能夠製成的槍支應當符合刑法意義上的槍支標準。否則類似氣瓶、彈簧、活塞等產品,國家允許生產、公開銷售,日常用途廣泛,如果僅僅因為個別人將之用於製作氣槍便將之歸入槍支配件,無疑是設置法律陷阱。”

目前,徐昕律師已與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聯繫,法院稱已經決定二審開庭審理。(津雲新聞記者 周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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