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訂立的遺囑沒有公正,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有效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各分篇的草案,現仍在廣泛徵求意見。其中繼承編中擬加入錄像、打印等新的遺囑形式,擬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如果所有遺囑形式的效力被拉平,該如何準備一份遺囑,才能儘量讓其沒有瑕疵呢?

一、 儘可能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在遺囑中可寫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頭腦清晰”,寫明立遺囑人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的情況。

二、 儘可能寫明財產中屬於立遺囑人的份額。

由於立遺囑人要處分的財產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及共有財產,而立遺囑人僅有權對自己的財產作出處分,為了儘量避免遺囑因無權處分而被撤銷,應寫明要處分的對象是某某財產中屬於立遺囑人的份額。

三、 如果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將少量適當的財產留給該繼承人。

四、 可以找兩個無利害關係的人見證該遺囑的自書過程,並在遺囑落款處簽字見證。儘可能找居委會或街道人員見證,較立遺囑人年輕、身體健康者為宜。

五、 將以上過程用錄像形式拍攝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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