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辭退教齡十年以上的民辦教師合法嗎?教師應該如何維權?

學棋928


民辦教師隊伍整頓的歷史遺留問題,至今還在社會上受到廣泛討論。當然,主要是由於仍然有部分被辭退的民辦教師沒領取到教齡補貼等補償,或者期望能夠提高當前的教齡標準,以期待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讓自己的老年生活幸福指數再提升。當然,也有部分民辦教師對於被辭退的事情耿耿於懷,認為自己在民辦教師崗位上工作了幾十年,但後來竟被直接清退,心中的無奈與不滿油然而生。

談到強行辭退教齡十年以上的民辦教師是否合法,筆者認為從《勞動法》的角度當然是不符合的,擁有實際勞動關係十年以上的,是不可以隨便辭退的。如果要強行辭退的話,必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補償。

從1997年國辦和2011年教育部下發的文件來看,也要求各地給予辭退民辦教師一定教齡補貼,這種做法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這種補償標準基本是參照了民辦教師當年在崗時的工資標準,這種標準在當下經濟社會發展別經下,顯然已經不再適用,或者說不能滿足當前民辦教師的生活水平。在筆者看來,辭退的現實已然無法改變,但應該考慮將民辦教師的教齡補貼標準提高,讓民辦教師退休之後每月領取到的退休待遇可以更高點,讓他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當然,如果能將民辦教師的醫療待遇納入其中,也是可以適當考慮的重要福利舉措。


東愛雨小公


“強行辭退教齡十年以上的民辦教師”,合不合法,現在即成事實,又相隔了十多年,已經是“歷史性遺留問題”。還能說什麼呢?既然國家有了原民辦教師的教齡補助制度,就應該在這一方面積極爭取,其他的沒有意義。

“強行辭退”不就是各地在教人發【1992】41號文件出臺後,各地對原民辦教師有了上崗時間的限制,也就是“政策界限”,即1984年年底(也有1986年年底一說)以後任教的為“計劃外民辦教師”。因此九十年代末相繼開始辭退,2003年9月又實行了統一的“清退”民辦教師。自此民辦教師徹底退出了中國教育的舞臺,成為歷史的稱謂。

這些民辦教師上崗時曾與學校簽訂了1一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不續簽,卻能繼續任教十多年,直到被清退離崗。也沒有得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其他行業十年工齡就已經被轉正,唯獨從事教育的出現了這種情況,這才是民辦教師糾結的地方。


在教人發【2011】8號文件精神指導下,全國各地相繼建立和實行了原民辦教師養老補助制度,即每年教齡每月補助8元、10元、20元。這個養老補助偏偏與教齡津貼搭上“關係”,而教齡津貼又是1986年《教師法》頒佈實施時的標準。都32年過去了,已經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上漲不適應。應當按現在公辦教師工資上漲比例提高教齡津貼至少150元。教齡津貼提高了,原民辦教師的養老補助也就提高了,這樣原民辦教師養老問題得到了基本解決。原民辦教師一切問題就都不是問題了。


為生活而提神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三: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即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單位,而是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則不符合這一條件,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

所以,員工在同一學校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學校是不能夠隨意強行辭退員工的。

被強行辭退的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百分之百勝訴!


香山思學


我想對這件事談一談自已的看法。

我是教了十幾年的民辦持證教師,一九八二年被辭退,也下能說是辭退。因為公社教育幹事宣佈一下就行了,上面人未見面就不作民辦教師了。現在有人提出勞動合同法,當時可什麼法都沒有啊,那麼為什麼要辭退民師呢?有二種原因,首先民師的工資是政府出,教育局只管公辦教師,民師則拋給了地方,所以地方有權解顧,不但民師是這樣,學校也是地方做的,現在很多原來學校都變成了危房散落農村冬地,第二是計劃生育見效了,農村人口呈下降趨勢,原來每個大隊辦學校從一年到五年級每班都是三四十學生,到了八二年每`班不足十幾個小孩,所以學校顯得空空的,所以減少民師是正常的了,有人說被辭退民師水評不佳,我不這麼麼認為,中國人養成了一種壞習慣,不管幹什麼都要找人,想在學校混的,可以找中心小學的校長,公社教育幹事,甚至於可以找公社書記,都可以在學校繼續教書,就是沒證也行啊,送酒送煙此證強啊。另一原因是當時分田到戶,責任到田,各家各戶都要上交三提五統,任務很重,而民辦教師都是家裡頂樑柱。不回家,日子是不好過的。所以辭退了也就是說人說了,也沒工夫說,因為田裡等著幹活呢!

現在提出合同法,我想有點無知了,我們辭退的民師只希望我們為教育貢獻了十幾年,給予平等待遇就行了,如果說四十年教齡拿六千元我們教了十年就給四分之一就行了,這就顯得公平了。


安徽巢湖記憶


教師的角度,為學校辛勞十載,青春不再,健康不在,被學校強行辭退,再次面對社會百感交集,更多的是早已沒有奮鬥力的年紀還要從頭做起,真的很難。

學校的角度,一名教師為學校做了十年的貢獻,也要強行辭退,其中的原因沒有說出來大概也不光全部是學校的責任。學校多供養一個教師不會有多大的經濟損失,但是依然要辭退,大概是實在不能留了吧。舉例可能不貼切,曾經我的一位老師,年紀也不小了,處理一個問題的時候被學校發現其人品師德有問題,不適合教育培養學生,也不利於與其他教師合作,因此被調離崗位,在一個不與人接觸的崗位工作,最後不得已辭職了。

是去是留個有緣由,糾結無用。


九月麋鹿


所有的民辦教師當時都沒有簽訂什麼合同。只是給機會使那些比較優秀的人通過考試或進修轉為了公辦教師。時至今日,國家又給所有在過去辭退的民辦教師給予了一定的補償,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肯定了他們對教育事業的貢獻。


有情人198435679


沒有辦法!我們這裡都辭退了!教了十年被辭退後發現除了教書什麼都不會!


君令寒澤


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辭退人員每年補一個月工資。十多年就可以補十多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幫繳交社保,可要求其補交這十多年的社保金。


PPL64


原民辦教師養老保險問題無處訴說,如果告:怕株連九族,真的是到有寃無處訴說舊社會?


用戶4581889041691


我是91年參加鄉里民辦教師招聘考試成為民辦教師的,87年以前下發吉林省民師任用證的都轉正了。而我到現在從民師變成了代課教師,把青春獻給了教育事業,至今還工作在教育一線,工資是公辦教師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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