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主人到底業主是還是物業呢?業主到底有沒有權益,物業就沒有標準嗎?

米二郎ts


小區的主人肯定是業主,業主是購買了房子以及為小區公攤了面積支付了費用的實際擁有者,物業只是服務小區業主的企業,小區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也從2007年開始各地陸續從物業管理合同改為物業服務合同。

其實物業所擁有的權利大部分都是由業主賦予的,在業主購買新房時,都會簽訂買賣合同以及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就會針對物業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但是之前很多業主對於物業服務合同不重視導致一些不合理條款的存在,但這些條款只要沒有實際傷害的業主的利益是屬於合法的,例如小區車位收取停車費,很多業主覺得我自己買的房停車位也在公攤面積上我憑什麼交停車費,最後拒交停車費或者物業費,但是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了,物業對小區車位進行管理、維護並收取XX費用,這樣就導致了很多時候業主拒交停車費或者物業費打官司最終敗訴。

但是業主也需要注意一點就是小區突然增加收費項目可能是屬於物業的違法收費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業主委員會的投票同意通過、或者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通過,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可以拒絕繳納該項費用,但是切記哪項違法拒交哪項費用,因小區物業服務有問題直接拒絕繳納全部物業費是違法的。

再給大家列一下對於物業收費的標準,各地區可能存在差別。

一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基礎條件:封閉式小區,綠化達到35%以上,固定體育活動場館不小於兩項設施;24小時執勤,不少於12小時出入口站崗,24小時不小於12次巡邏;每天清掃2次小區公共區域、收集樓道垃圾。

二級收費標準: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基礎條件:封閉式小區,綠化達到30%以上,固定體育活動場館不小於一項設施;24小時執勤,不少於10小時出入口站崗,24小時不小於8次巡邏;每天清掃1次小區公共區域、收集樓道垃圾。

三級收費標準: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基礎條件:封閉式小區,綠化達到25%以上,固定活動館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簡單的體育活動器械、設施;24小時執勤,不少於8小時出入口站崗,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巡邏;每天清掃1次小區公共區域、收集樓道垃圾。

四級收費標準: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基礎條件:小區基本封閉,有簡單的綠地、樹木、植物;24小時執勤;每天清掃1次小區公共區域、收集樓道垃圾。

在四級收費標準中,除基礎條件、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外,《辦法》中對房屋管理、設施維修養護、綠化養護管理和綜合管理服務也列出了相應的規定,物業部門需符合所有條件,方能收取相應的費用。


東友律師事務所


問到物業最害怕的地方了。樓主真的很厲害必須給個贊!有人問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我們有辦法嗎?原因大多確實是物業基本沒怎麼服務才不交物業費的。😭😭我的回答是:沒辦法!合同沒有具體細節,因為合同是開發商代替業主們和物業簽訂的,大家都知道物業和開發商一夥,合同當然沒有服務細節了!😭😱有人問業主有啥權利?答:應該沒有,業主只能交錢,別的啥也幹不了。僱傭合同是物業通過開發商代替籤的,管理物業是物管辦,部分物管辦和物業關係緊密,好不容易有個業委會,業委會主任還讓物業腐蝕了。所以:物業+開發商+物管辦+業委會主任一起對付業主們。業主們只能也只有交錢的份了!😓😳要不大家都說僱傭個爹!確實需要改革啊!


音樂人高端


小區裡的業主是小區的主人沒錯。但是小區更是一個擁有很多人口居住的大家庭,一個大集體。

小區不是一個人的小區,小區是所有業主的共同小區。不應該因為是業主,就把整個小區都當成是自己一個人的家,想要怎麼樣就怎麼樣,而不去考慮您這樣做是否干擾到了小區其他業主的權利,是否侵害了集體的利益,是否破壞了小區的秩序。




在我們以小區主人自居的時候,也應明白,我們只是整個小區的主人之一。不能因為我是小區的主人,就可以在小區的公共場所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想亂停車就亂停車,想亂扔垃圾就亂扔垃圾,想破壞東西就破壞東西,想私搭亂建就私搭亂建。大家不應這麼做,因為小區不是一個人的小區,是所有業主集體共同的小區,如果大家都這麼想,都這麼做,大家都不去考慮其他人感受,不去遵守集體的秩序,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那麼這個小區就亂套了。

有人說,物業公司只是一個服務企業,只需要為業主提供服務就好,不應該對業主行為提出要求。可是大家想過沒有,物業公司是根據什麼對業主的行為提出要求的?是根據這個小區的相關規定。而小區的相關規定是誰制定的?是由相關法規和地方,還有業主大會來制定的,物業公司也只是執行相關的規定而已。所以,要求業主遵守小區相關規定的是不是物業公司,是小區集體的公共秩序規定和守則。所以,大家遵守的是集體的秩序,集體的規定。

小區是我們所有業主共同的家園,小區的美麗需要所有業主的共同愛護和支持。物業公司服務不好,我們可以解聘或者更換。但是,如果我們的小區我們自己不去愛護和遵守集體的規定和秩序,那麼小區就亂了。因為我們的小區是一個大家庭,即便是沒有了物業公司,小區作為一個集體的大家庭,依然需要集體秩序,需要我們所有業主去遵守。小區連著你我他,安全環境靠大家,個人文明提高一小步,社會文明提高一大步。感謝大家閱讀。


小區物業人


提問人到底遇到了什麼事兒、什麼情況?提出了這個“喪心病狂"的問題。

陡然看到這個提問,腦中首先想起了高玉寶和周扒皮這兩個人物。不知道是不是筆者聯想太豐富所致。

筆者來簡述提問人之問題,有幾點需要明確。

一、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不是物業公司的主人

購房人是房地產公司處購買了房產,在辦理交付手續後方取得業主的權利。在購買合同上簽名始,就承諾在成為業主之時就遵守購買商品房合同之一切條款,這當中就包含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規約》等。既承擔的義務又享受到權利。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主導,經政府備案,其合法性、公正性是得基本保證的,也是毋庸置疑的。當然,房地產開發公司有先手的優勢,也是從維護房地產品牌和小區公共的利益出發,不針對個別業主。如果業主認可了某家房地產公司的小區房產,簽訂購房合同就必須要遵守配套的物業服務合同之約定。買了房卻不遵守購房合約是一種無賴行為,就如同買了香蕉去退香蕉皮!

對業主和物業公司來說,雙方合作的主要依據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是甲方和乙方的合作關係,不是上方和下方的主僕關係

很多人認為買了房,就是“周扒皮"似的地主,物業公司管理小區,就如同“高玉寶"似的長工。業主想幾點鐘學雞叫,抬手就可揮舞長鞭,動不動就威脅不給飯吃。這是不行的。

甲方和乙方是合作關係,不是僱傭關係。作為甲方的業主,是一個複數,不單指某一個人或數個人,甲方的權利源自從地產開發公司傳承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其約定只要不違反物業法規,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作為甲方之一,是不可以隨意更改服務合同的約定。講白了說,作為幾百幾千分之一的甲方小業主,不具有與乙方談判的資格。物業公司不採納小業主未在服務合同上的約定的要求也就不令人奇怪了。

二、業主的權利來自於《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業服務合同》

在買房前,你如果不認可物業服務合同,完全可以不簽字、不買房。但在商品房購買合同上籤了字就視同認可了購房合約的一切條款要求。業主的權利除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給予保證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是保障之一。其白紙黑字寫的明明白白。




作為甲方業主之一,如何維權呢?雖然小業主沒有乙方對等談判的權利,但還是有維權之道的。

小業主維權的方式有:向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單位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科投訴,再根據問題的種類也可以向社區接到物價部門,派出所,環境保護局等等單位投訴。也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想當地的法院提請訴訟,主張訴請求。

最有效的維權之道是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形成與物業公司談判資格的團體

維權之道的前提是主張要有依據,需要拿出白紙黑字的證據!

三、小區之物業服務標準一旦簽訂,不可隨意更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會配套有相應的服務標準,這個標準有可能不詳細。但是當地的物價部門在出臺收費標準時,一定會有相應的服務標準,這個也是行業標準。

有興趣的業主,針對物業公司質價不相符,可以參照這個標準來投訴,而不是張口就說質價不符,服務不到位。

舉一個例子來說,高層住宅隨意往樓下丟垃圾,這個現象很普遍,保潔員清理了一次,不到一個小時,又有人往樓下丟。如此再三,然後還有業主投訴保潔不到位。這是保潔不到位嗎?這根本就是胡言亂語!

根據物業服務標準,清理樓棟周圍的垃圾,一天一遍或者兩遍,絕不可能時時保潔。物業服務質量的標準衡量亦不能以結果來評判,而應通過量化的服務過程來衡量。

這就是為什麼業主提交給法庭:物業不作為證據,法官並未採納的原因。


有些業主更過分的是,明明知道保潔大姐剛掃過樓層,但業主仍把吸塵器中的灰倒在戶門外,然後向物業前臺投訴保潔員幾天沒掃樓層了。逼著保潔員每次打掃這個樓層後,必須拍照以證清白!

小區業主和物業的關係是共生共榮的關係。沒有這意識,合作難以長久。


老包有時不在線


小區的主人,當然是業主。可是這裡有個條件,你得聽物業的。否則你就是刁民,不交停車費別想進院,有家不能回。接送孩子、接送老人看病,不交押金別想進院,逢年過節看看老人交押金現一小時,超時不退押金。請問這錢哪去了,物業這麼收錢對嗎?都說不合理,可誰又來管呢。這麼多年了,還跟物業叫新興產業,給自己找理由。媒體、網上經帶暴光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就是沒人管有關部門為什麼麻木?

當然,業主是主人,有的業主也不要無法無天,我行我素,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們也要自覺維護,愛護我們的家園。都說物業由業主或業委會聘,可有的小區是施工單位留下的。跟業主不和心,理直氣壯,不做耐心細仔的工作,態度比你還硬......

當然,好的物業也有,象萬科物業收費貴,為什麼人們認可,物業之間為什麼不互相學習借鑑。


手機用戶91497432149


物業和業主本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和諧關係,但是卻漸漸變成了互相對立的兩方面,業主認為物業拿錢不辦事,服務不好,物業認為業主難伺候,沒事找事,雙方衝突不斷,有些時候甚至升級為暴力事件。

小區的主人當然是全體業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物業只是被聘來為業主服務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只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即可通過投票表決來決定物業的去留。其中《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業主的權益。

就目前來看,物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事物,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不完善的,以至於物業的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地區不同收費標準也有很大的差異,基本上物業費還處於一個市場定價的原則,當地物價部門只給出一個大概的價位區間。


80後老頭


小區的主人是物業,業主是圈養的豬,強制捆綁收費,只要不提前預交一年物業費就停水停電,拒絕業主的車進小區,物業權大於法,東阿物業是爺。



無知疤痕


名義上是業主的,實際上物業說了算,物業管理規定上規定了很多所謂的業主的權利都是需要業委會執行的,但是實際當中業委會並不是必須成立的,是要由鬆散的業主申請,居委會才會勉強的協助成立,完全就是本麼倒置!既然規定業委會應該承擔很多必須的責任和權利,那業委會就應該由政府牽頭引導成立,現在卻成了業主要先申請!簡直可笑。

其次,物業公司完全沒必要。小區的平時事物管理應該由街道、居委會等政府部門擔起責任。由政府部門把必要的管理事項分開招標,有專業的公司負責,比如清潔、保安、水電維護,業委會或者街道對其進行監督考核,不合格的按違約辭退重新招標。

只有由非營利性機構(比如政府)統一管理才不會出現現在以私利為先的物業公司的尖銳矛盾。


小帥哥瘋語者007


說實話,現在住宅區的主人是物業,業主只是房客,必須聽物業的命令。而物業只對收費會用心。如保安費,業主發生失竊事情,只能到派出所報案,保安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就是投訴保安不盡責也沒用,而保安只對收取停車費感興趣,其他的事都不會管。實際上,這保安費,業主如果購買失竊保險,也用不了這麼多錢,還能得到賠償,保安費完全是多餘的。


江湖閒人359


可以說,業主是小區的“主人”。

但這個“主人”有多少真正有時間、有精力的投入小區的管理和建設?有多少人在內鬥、互懟?有多少人是光喊我是業主卻幹一些擾亂物業管理服務的行為?......

簡單舉幾個:

按規定入住率超一半以上即可成立業委會,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可以監管和協助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起物業公司和業主的溝通與對話,及時瞭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等等……但現實呢,成立業委會的小區佔比也就3成,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很多業主不想受人管束,也不想花時間去做這些事,積極性差,加上其他原因導致成立一個業委會都很難。

就算成立了業委會,業主之間的內鬥、互懟、猜疑、流言蜚語.....業委會重組、改選、成員不甘重負離職也很常見。

業主自稱爺的也多見,不守規則亂停亂放車輛、亂扔雜物垃圾、亂佔公共區域做其他用途等等,導致業主之間關係不和諧、不團結。

個個都自稱主人,卻藏私人做法和利益,何談統一?可以說自己搞死自己應有的權益。

一個成功的物業管理小區,是有代表全體業主根本利益的業委會,選聘一個小區大多數業主同意和認可的物業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來提供服務,業委會監督管理、業主積極參與管理和建設,提供建議和意見,方可達到和諧。

光喊口號,自私自利、光會罵人,到了“你行你上”時卻不敢站出來,各自心懷個人利益,不團結,還高談什麼主人。要拿回主人地位,靠大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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