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傷後,該怎樣維權?

AHTV法治時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案件就不能私了。

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不抓人,你可以向他們的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反映。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造成輕傷害後果的是要承擔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的,同時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你應當及時向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報檢察院將其批捕並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你可以在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肥兔兔912


我家住蚌埠,前不久被人打傷,現在已經住院一個星期了,民警說30日以內給我處理。可對方對我不理 不問,一直逍遙法外,請問律師,下一步我該如何維權?

他這個應該是打架鬥毆受傷害了,目前正在住院治療當中,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公安應該登記、受理並且立即開展調查。

因為這個當事人還在住院,產生的這個醫療發票、費用以及傷情是否嚴重,嚴重到什麼程度需要一段時間的觀察。這個民警要求30天處理,其實也是較為合理的。鑑定後如果傷害程度比較重,達到輕傷以上,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也是需要一段時間觀察的。

當事人的這種情況,民事方面可以要求公安先行調節,如果調節後達成一致意見,問題解決。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公安機關可以對致傷方進行行政處罰。然後民事賠償部分,他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建議當事人留存相關的證據,醫療發票、傷情鑑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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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機會殺了他


風吹麥浪223584530


出錢請個律師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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