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交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1、2018年10月3日1時45分許,趙某醉酒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建設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牆南村口東公交站牌處時,與頭東尾西停在機動車道內施工作業的孫某駕駛的壓路機尾部發生碰撞,造成趙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趙某醉酒後超速駕駛機動車,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持C1證,駕駛未噴塗反光標識的壓路機上路,應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2、2018年10月6日7時10分許,劉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G32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S104省道交叉口處時,與沿S104省道自西北向東南行駛向G327國道左轉彎的鮑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造成鮑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劉某駕駛機動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鮑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3、2018年10月9日21時30分許,苟某持C1駕駛證(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新園路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晉新高速入口1KM”標誌牌東57米處時,與頭東尾西停於道路南側的徐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苟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苟某持C1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非機動車道,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違反機動車停放規定,應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4、2018年11月6日23時49分許,李某醉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人民路北半幅最內側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山陽區人民法院門口處時,闖入路中間修路的隔離設施內,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逆行,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