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你怎麼看?

徐雪丹


影響應該是有的,不過並不是絕對的。

強姦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強姦的故意,違揹他人意願,通過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強行於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是不是既遂,按學說劃分,也有接觸說和插入說。

這個案例中需要考慮的,是遞安全套的行為和受害人本身意願的聯繫問題。

1.僅僅只有遞套這一行為,是不能證明受害人是自願的。在受害人認為,反抗無法實現自救目的,而決定將損失降到最低時。這一行為,只能屬於自救,而非自願,強姦罪依然成立。

2.只有當受害人同樣而且始終具有性交目,並以此為由遞給行為人安全套時,才會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產生影響。如果始終自願,那麼就沒有達到違揹他人意願的情形,不成立強姦罪。

3.如果開始抗拒,在行為進行過程中,轉變了想法,願意發生關係而遞安全套。那就要判斷過程進行到哪一步了。

舉個例子,剛脫了褲子,對方變為自願了,那就屬於強姦未遂;已經插入了,對方自願了,那還是強姦既遂。

總得來說,這三種情況都是理論上的,實踐中很難判斷到底屬於哪一種。還是要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來進行判斷。


唉1507232


這要看案發時的情形,如果當時案發時,受害人的確處於被脅迫,被威脅,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主動給加害人遞上安全套,這種行為如果屬實,很明顯會構成強姦罪。

這種案例在之前也發生過。我記得是北京一個小區的保安隊長,以騙修水管為名進入女業主家中,欲圖謀不軌。女子曾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控制。無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遞給男子,隨後被其侮辱。

女子遞套最後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嗎?

法庭上,辯護人就以此為理由,稱不構成強姦,因為女子主動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種暗示行為。

但最後,案件事實清楚,屬於典型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屬強姦無疑,根本就構不成論據。

當自己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給犯罪分子遞上安全套,是能夠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沒了,要貞操有啥用呢?你說呢?


科學重口味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相同案情的真實案件。

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該案曾震驚全美。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並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並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威爾森害怕反抗會遭至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於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係,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被告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性關係。



瓦爾德後被訴強姦,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姦,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當時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社會主流價值認為女性貞操的價值高於生命,為了保護貞操她們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哪怕會有生命危險。顯然,威爾森並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協。所以,在陪審團看來,她是主動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強姦。



顯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漠視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們將貞操價值置於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隨著女權主義思想的崛起,“不等於不規則”與“肯定性同意規則”應運而生。該規則認為,只要女性在言語上表示拒絕,或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性交,都視為違背婦女意願。

因此,女性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發生關係,並且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動拿套給施暴者,當然屬於被強姦。因為她根本就沒有意志自由,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她都是不情願發生關係的。

綜上所述,把套拿給強姦犯並不會對強姦罪的成立造成影響,也不會對量刑造成影響。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會,會充分尊重她們的性權利,充分尊重她們說“不”的權利。


冰焰


肯定不受影響啊,這種行為並不能改變受害者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她只是選擇將傷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個女性,姑且成為S吧,她在某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上班,還是一名管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下班時間比較遲,而且她居住的小區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複雜。

為了防身,她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後來一位朋友建議她不如帶個安全套在身邊,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窮兇極惡之徒,S根本就不是對手,劫財還好,劫色怎麼辦?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懷孕怎麼辦,染上性病、艾滋病怎麼辦?於是她就在包裡偷偷放了一個安全套。

怕什麼來什麼,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個歹人從後面衝上來捂住她的嘴巴,然後拖往路邊草叢裡,她根本來不及反抗,兇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淚屈服,只是要求帶套……

事後,男子跑掉了,她立即報警,兇手很快落網,但是辯解S是自願的,並提到了這個細節。通過其他旁證,兇手還是被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這個細節沒有影響犯罪的性質,但是她老公卻不能接受老婆主動遞安全套的事實,他認為她應該極力反抗……雖然不願意離婚,但是一直對S實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覺要分床……


打虎拍蠅


  1. 強姦與否,與戴不戴套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我們在專業領域經常討論到的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問題。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以前經常讀到一個段子,大致意思是講,外國的女性很知道保護自己,經常隨身攜帶避孕套。遇到強姦時,就遞過去,以求在強姦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傷害。客觀來說,這麼做對受害者當然是好的。問題是,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題上,在具體的強姦罪的認定標準上,其實則與戴套與否沒有半毛錢關係。強姦罪的認定,最核心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遞套過來,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受害者僅僅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傷害。

而強姦罪既遂,常見的有“接觸說”和“插入說”兩種。我們有的刑法老師特別喜歡講這個,往往是男生聽得興高采烈,女生聽得面紅耳赤。實踐中最主流的認為,強姦既遂以性器官接觸為標準。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是強姦既遂。


律師獨角獸


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強姦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其中最關鍵的是“違背婦女意志”還有“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戴不戴套並不影響案件的定性。

在這個問題中,避孕套對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有著不同的意義。對於受害者來講,戴套可以避免次生傷害,例如感染性病等。而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戴套可能幫助其銷燬證據,從而僥倖擺脫處罰。

其實,從之前“婚內強姦”的定性不難看出,在是否屬於強姦行為的判定上,女方舉證很關鍵。除了精液、體液、毛髮、皮屑等證據外,女方如果在反抗過程中受到傷害也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而現實是,女性在遭受對方脅迫的情況下,有可能並未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而且也戴了套,那麼該怎樣取證呢?

這點也無需擔心,所謂的“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對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脅不服從就殺人,威脅要殺了受害者全家,或者稱要揭露受害者隱私秘密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對受害者性侵犯期間存在類似上述行為都屬於違背婦女意願的“脅迫”,也就是說可以定性為“強姦罪”。

這種事情是有先例的,不過該案件中女方因為反抗受傷,之後又和男友等人找到對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算是有了證據,最終才有了這個結局。



可見,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夜雨如書


我認為只要事實確鑿,遞套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的方式強行與女性發生關係的行為,女性在受到暴力威脅的情況下,明知強力反抗會遭來更大的傷害,選擇順從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方式,遞套是在無奈之下的選擇,可以避免二次傷害和傳染疾病。

強姦行為最終的得逞,都是女性在無力反抗後的妥協,當然,也有在女性昏迷狀態下發生的暴行,既然無力改變現實,把傷害降到最小就是最好的選擇,遞套,是一種明智的行為。

在暴力脅迫狀態下,男方讓女方怎麼做或怎麼說,女方在當時的情況下,為避免受到更大更深的傷害,女方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都不能改變強姦的事實。

試想,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女子,在窮兇極惡的罪犯面前,能減少傷害,保護生命安全就很難得了,在那樣的危險境地,容不得你半分的遲疑和思考,遞套的女性,還是較為沉著和理智的,所以,不會因為遞了套,就認定為雙方是願意發生關係的行為。


曲阜星


戴套不算強姦,那社會豈不是無法無天了!

首先來看看《刑法》中對強姦罪的定義:

「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 戴套與否,並不是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婦女自願的,就算是雙方是夫妻,法律上都會判為強姦罪。

任何強迫,都算是強姦

剛剛提到,就算雙方是夫妻,也不可以出現非自願的、強迫式的性行為,否則也會被視為強姦。

夫妻之間強迫性行為都會被視為強姦,和一個互不相識的人發生關係,就因為戴了套反而不算強姦的話,這樣的判決明顯存在大毛病。

強姦是重罪

我國刑法對強姦罪有兩檔法定刑:

1.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決的最低限度就是3年有期徒刑,說明強姦罪是一項重罪。對於情節較為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上直至死刑。

如何看待強姦?

這個沒有標準的答案,因為沒人可以界定,怎樣才算是「強迫」和「非自願」,因為極少數發生關係的過程中會有證人為被告和被害人作證。

但本著「疑點利益歸被告所有」的原則,很有可能成為被害方的一面之詞即可讓無論是否強迫,被告都有可能被誣告。

因為信息存在不對稱,所以沒有統一的答案。

但唯一不變的是,這些罪行都是人權的踐踏!如果人人都隨處交配,那跟野獸就沒有區別!


王銳旭


遞套不會有影響,只有遞偉哥,可能會有影響。


英英148097901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利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在這裡劃重點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它手段。而受害者為了免於受到恆大上海所以遞上避孕套,這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其它範疇中的一種。


具體咬文嚼字其實是律師的專長,但在現實中,即便當時你們是相互自願發生關係,如果事後女方一口咬定你是強姦自己,那你有很大的概率會被以強姦罪而入獄,這跟有沒有避孕套沒有一毛錢關係,畢竟這種事通常是在私密環境中進行,而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基本是以照顧弱勢群體也就是女方的說法為依據。這種事發生的例子還少嗎?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我們的傳統認為女性對貞操看的生命都金貴的思想意識,認為沒有哪個女性會為了汙衊他人而用自己金貴的清白為代價,而一旦女性不顧清白不顧自己的名譽說你強姦她,那十有八九你是跑不了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是法律賦予女性的權利,也是為了讓每個人去尊重女性,讓她們在社會活動的各個環節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與男性並駕齊驅,因為在相對於男性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她們確實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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