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手機用戶6800045055


本案見義勇為者行為已經構成正當防衛,但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首先,誰有權剝奪殺人者的生命權利。無疑,有權剝奪殺人者生命的只能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未經審判,任何人無權為他人定罪,更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懲罰,實施暴力懲法的權利只能是具有相應職能的國家司法機關。否則,人類社會又回到過去“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原始階段私力救濟途徑上去,這是法治的倒退。

其次,本案屬正當防衛但已經明顯防衛過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2.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行為,不僅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行為;在相互鬥毆過程中,雙方行為均屬不法,不承認他們之間有正當防衛的權利。3.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4.必須是針對進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防衛。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要件判斷,見義勇為人對正在殺人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實施的行為已構成正當防衛。但是,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正在舉刀殺害他人,防衛人也只能制止殺人者的殺人行為,不能上來就用棍棒將人殺死,只能是隨著對抗升級採取對等行為。否則,就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為穩妥起見,見義勇為者還是要弄清拿刀殺人與被殺的二人之間到底是不是鬥毆,如果是鬥毆,見義勇為人的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在相互鬥毆過程中,鬥毆雙方行為均屬不法,不承認他們之間有正當防衛的權利,見義勇為者的行為與拿刀殺人者的行為就沒有什麼不同,都是赤裸裸的犯罪行為,夠不成正當防衛。

見義勇為人正確的做法是:在來不及立即報警的緊急時刻,防衛人可以用棍棒直接打落犯罪嫌疑人刀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防衛人可以用棍棒對打,但要保持必要的暴力對抗限度,一上來就直接朝其要害往死裡打致人傷害或死亡的,應該承擔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

總之,正當防衛只是賦予防衛人對等的暴力防衛權利,超過限度的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大成律師鄒光明


一定會判重刑,第一人家沒殺死人你就把人打死了,故意殺人罪,第二人家把對方殺死了你去打人打死了故意殺人洩私憤有罪,即使人家拿刀殺你,沒殺死你之前你都不能拿棍子把人家打死別說是殺別人了,你要做的不是去打人,是拿身體去檔刀,然後奄奄一息倒下去


隔壁老王134238593


大實話:我們都希望不被判刑,並給予嘉獎,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

在我們小的時候,可能對於見義勇為這種充滿江湖俠義之風的舉動可以說是非常向往,總期望有一天自己可以遇到這種事,然後來一次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隨著社會經驗的增加,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見義勇為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尤其是在一些涉嫌重傷或者人名的情況下,就更說不清了。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刁鑽的話題,故事說的是張某在下班途中看到一個不法分子正在拿刀行兇,因為感覺情況危急,所以就從路邊撿了一個棍子擊打行兇者,但是,不幸的是在張某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法分子竟被打死了。事後,不法分子的家屬狀告張某,要求其賠償30萬元,並承擔刑事責任。

客觀來說,這是我們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就見義勇為的人來說,其本意一定是希望制止犯罪,而不是傷其性命。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我們的個人主觀想法是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的,或者只能用作參考依據,但是很難對事件產生質的改變。所以,在這種事情上,最後會不會被判刑,還要看有多少證據來證明自己是不是真的算“見義勇為”。

首先,我們需要找的就是人證,比如說當時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以及現場其他的圍觀群眾,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就受害當事人的角度來說,他肯定是對受到的不法侵害有一個描述的,比如當時不法分子的是用什麼方式加害他的,有沒有威脅到他的生命,以及當時具體情況是什麼樣子的。這是判斷張某的做法是不是見義勇為的重要憑證之一,如果說當時對方已經是用刀將其刺傷,並且情緒激動,很容易就威脅到他的生命,那麼張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而就當時盤觀者的角度來說,那肯定對事情也會有一個自己的看法,這些也是可以作為判斷張某行為性質的依據。

然後就是相關的物證,畢竟口說無憑,我們人為的證詞只有和相應的物證配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大效果。這就涉嫌到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要看這個工具是否具有威脅到生命的可能。比如說犯罪分子當時拿的是刀之類的銳器,那肯定就和普通的棍子之類的一時傷不了人命的東西是兩個性質了。當然,還有就是一些監控視頻或者圍觀者拍攝的現場畫面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物證。

另外還有就是一些細節的事情了,比如說見義勇者和不法分子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之前有矛盾之類的,或者說當時見義勇為者的個人狀態,是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之類的,這些都會被作為參考證據。可能有的人感覺太麻煩了,還要取證,還有證明什麼的,條件要求也太高了。但是,我們也應該理解,這是人命關天的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怕麻煩,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應該不怕麻煩呢?這也正是法律嚴謹性的體現。

所以說,如果是沒有涉及到人命的情況下,很多事情都比較簡單,見義勇為也都說得過去,但是,一旦牽涉到人命了,就往往會變得複雜一點。並且,這個複雜也是應該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根據刑法,不負責任。

這屬於“無防衛過當”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一共有八類,在刑法上稱之為“無防衛過當”又稱呼為“特別防衛”。


要注意幾個條件: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比如說有人拿刀子正在對某個人行兇,你過去一棍子打死,肯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但如此,還會嘉獎你見義勇為。


但是你不能事後去報復,比如說有人拿個刀子正在行兇,然後看著你拿著棍子來了,歹徒丟了刀子就跑,你去追,追了很久,在明明已經阻止了犯罪的前提下,還是一棍子把他打死,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這是故意傷害。


為什麼?

法律制定一定要考慮最壞的情況,比如說會不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這個是要考慮的,所以要對這種情況限制,但是隻要當場發生的,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問題。

而且國家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不是為了讓公民去殺人的,哪怕是殺嫌疑犯,畢竟國家有合法的暴力機關----公安機關,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是是為了阻止犯罪的,犯罪被阻止了以後,公民自然就沒有正當防衛的對象,自然也沒有了正當防衛權了。


李建秋的世界


1.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莫要讓事不關己冷漠了社會,麻木了人心,見義勇為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有人正在拿刀殺人,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命大於天,見義勇為者看到了不管生命危險上前與歹徒搏鬥,在搏鬥過程中不小心將歹徒打死,這完全屬於自衛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屬於正當防衛。正如崑山反殺案一樣,在面對巨大的人身威脅之時,誰還能冷靜地去考慮如何精準還擊,為了保護自我,保護受害者,首要做的肯定是將殺人者打趴,最後的結果或許是打成重傷,或許是導致一命嗚呼,誰也不能保證還擊力度剛剛好。

在美國等其他國家,若歹徒對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警官有權利將歹徒打死。我們打個比方,將見義勇為者視為警方,警方在案發現場與殺人者搏鬥,欲要制服殺人者,而在搏鬥過程中將殺人者打死了,這時警官是否要被判刑?其實,見義勇為者和警官的“維權”性質差不多,見義勇為者只是替警官做了該做的事情,所以,見義勇為者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判刑。

若見義勇為也被判刑,估計日後再也沒有行俠仗義、見義勇為者,如果大家都是“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恐怕這個社會再無發展可言。

2.觀點結論

看到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將殺人者打死,不應被判刑,善良之人應得到保護,我們不能讓壞人更加有恃無恐!


【以上僅個人觀點,若有不同意見,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關注:一木MU,每天持續更新,與你一起看世界、聊人生,品世間百態。】

一木MU


會判重刑,因為別人沒有殺人,別人也沒有殺你,你這是故意傷害罪!要是南京的法官判,你有可能是死刑



學會回憶曾經


一看到這類話題,總忍不住一聲嘆息。

你首先要保證哪個被砍的人,最後傷重不治而死。如果只是劃傷啥的,或者被及時搶救,救活了。那對你就很不利了。因為那個兇手只是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從法律上他本身就罪不至死。還有就是你要有充分的旁證和證人,證明自己是一個過路人,還要證明你用的棍子是從現場地上隨手撿的。擊殺行兇者時,你只打了一棍,是一棍擊斃的。還有你的擊打部位不是頭部等,這些致命部位,以此證明你並不是故意以擊殺為目的。

這些,你都能做到嗎?

我這個帖子似乎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看到下面讀者的留言內容我很不安。我無意傳播任何負能量的東西。我相信世界是美好的,人性是善良的。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如果有一天你遇到危險,為了你自己,為了所有愛你的和你愛的人,請首先努力保護好自己。如果可能,給他人提供一些必要的幫助。未來,向他人無償伸出援手的或許有我,因為我的血仍然是熱的。

敬告所有的讀者,請謹慎你的留言,網絡也非法外之地。


實現一個曉目標


在秦律中有這樣的規定——有人在大道上行兇,距離一百步之內的路人不加以救助,就要接受懲罰,懲罰上交兩套鎧甲(等比的錢數)。(原文在秦簡《法律答問》中“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這條法律在當代有沒有意義?我認為意義極大。

首先說,這種連帶責任不是無辜的株連,現代科技發達,有足夠的證據(比如監控錄像)能顯示路人到底有沒有施救,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還有一點很重要,懲罰有了,獎勵必須得跟上,這才符合人情和天道。而秦簡《法律答問》中就有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獎勵制度。原文是:“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意思是誰抓獲了逃亡的盜賊,如果這個被捕獲的人身上帶著錢財,這些錢財就歸捕獲者。

一賞一罰相得益彰,這才是秦國道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原因保障。


大秦魂的微博


這個問題涉及一個叫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回答這個問題前,先明確一下什麼是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而採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伴隨著正當防衛還有一個相關的概念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回到題主的問題中來,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這個情況殺人者就屬於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這個細節存疑,如果是為制止殺人直接一棍子將殺人者打死這種情況無疑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另一種情況,結論就不一樣了,

如果見義勇為者看見有人殺人,一棍子將殺人者打暈制服後,基於義憤又對殺人者打了第二棍或者第三下,第四下,事後法醫鑑定表明,殺人者的死亡原因不是第一棍造成,而是後面的第二下,或者第三第四下,這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制服殺人者後再實施的擊打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正當防衛的設立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實施的條件要求具有現實的客觀緊迫性,題中的“見義勇為”者在已經制服殺人者後,殺人者被制服後已經不具有有現實的客觀緊迫性,這種情況再實施的擊打行為可能是故意傷害行為甚至可能是故意殺人行為,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了,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 就失去了免責事由,是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天天講法律


這位見義勇為者,不僅不會被判刑,而且還應當得到一大筆見義勇為獎金。

有人拿刀殺人,這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這種犯罪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並且是正在實施。那麼此時,任何有正義感的人就應當挺身而出,制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拿棍子將其當場打死,這也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任何責任。



一般人所理解的正當防衛,可能就是認為只有自己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才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

其實這是對正當防衛概念的片面理解,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為了使自己、他人或者公共財產免受到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這裡所指的對他人就是一種旁觀者為了使自身以外的其他人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完全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這種行為是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完全也是一種正當防衛。

對於這種正當防衛,就是有一種正義感和責任感了,也就是說: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所以對於這種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而且還應當大力嘉獎,以弘揚社會正氣。

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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