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毀損大宗財物難獲補償 最高法院判例:再不重視取證就晚了

強拆取證的重要性,是京尚拆遷律師一直在反覆向被拆遷人強調的。但很多實踐拆遷案例表明,由於強拆暴行發生的非常突然,又或被拆遷人受到強拆人員限制,取證難度非常大。

隨著最高法院相關典型判例的公佈及各級法院的適用,對於強拆主體的確認更偏向於舉證責任的倒置,被拆遷人的相關舉證責任得到放鬆;但涉及具體的賠償數額的確定,被拆遷人想要得到充分的補償,還是要有相當的證據準備。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要展開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強拆案件中必要的取證工作及相關技巧。

強拆毀損大宗財物難獲補償 最高法院判例:再不重視取證就晚了

一 對房屋價值的評估取證

很多強拆案件中的強拆行為發生在評估結束後,但被拆遷人出於對存在違法問題的徵收拆遷工作的排斥,會對評估程序不予配合。實際上,這並不利於被拆遷人的後續維權。

一方面,被拆遷人積極配合評估作業,可以避免實地勘測過程中評估人員對被徵收房屋財產的測量統計有誤,導致後續就拆遷補償問題產生更多爭議;另一方面,被拆遷人也可以通過對評估程序的瞭解,更深入地審查徵收拆遷程序的合法性問題,能夠及時針對階段性問題提出異議,開展權利救濟。

最重要的是,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評估人員的評估作業,保留房屋財產價值相關證據清單,強拆發生後,被拆遷人可以結合評估報告或評估清單等在行政賠償申請或訴訟中主張自己應得的賠償數額。

強拆毀損大宗財物難獲補償 最高法院判例:再不重視取證就晚了

二 對大宗財產的保護和取證

在最高院發佈的一則相關案例中,由於被拆遷人趙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觀音像等價值共計300萬元的大宗財物存在,且確因被訴強拆行為被毀損,最終三級法院均未支持其該部分的賠償請求。

但對其主張的價值共計約6.6萬元的沙發、茶几、桌椅、冰箱電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賠償要求,法院判決予以支持。根據最高法院在該案件的裁判文書中的意見,對於包括以上物品在內的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其他不屬於日常生活用品範疇的大宗財物,仍舊需要被拆遷人舉證證明。

鑑於此,京尚拆遷律師再次鄭重提醒被拆遷人,如果拆遷補償久商不決,被拆遷人一定要提前做好轉移、保護貴重動產的準備,尤其是在接到如徵收補償決定、限拆決定等時。即使一時不方便轉移的,也一定要做好拍照錄像取證工作,最好能夠準備充分的、能夠證明物品價值的證據。

強拆毀損大宗財物難獲補償 最高法院判例:再不重視取證就晚了

三 對房產的拍照錄像取證

除了對大宗財物的拍照、錄像取證外,京尚拆遷律師強烈建議大家在強拆發生前後做好房屋本身的拍錄取證工作,並妥善保管相關的產權證明文件。相較於對強拆過程的拍錄和對強拆人員身份的確認和證據固定,對房產本身價值和因強拆發生的變化狀態的取證顯然要易操作得多。

被拆遷人可以在接到拆遷相關公告通知後,用手機等具備攝影錄像功能的設備對房屋內外進行錄像、拍照。京尚拆遷律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被拆遷人的相關影像資料一定要具備幾個要素:一是拍攝時間;二是房產位置;三是房產的狀態。

這一步的目的是,被拆遷人可以在提出相關賠償訴求時,結合我們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評估數據,更有力地證明被強拆房屋的實際價值,以得到法庭的認可和支持。

隨著拆遷相關司法制度建設和法律適用的完善,被拆遷人依法維權的勝算越來越大,能夠抓住的維權關鍵點也越來越多。對被拆遷人來說,現在更重要的不是思考該不該信任律師、信任法律,而是如何有效地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維權訴求。

如京尚拆遷律師在本文中提及的該則最高院判例,儘管被拆遷人的證據不夠完善,但被告仍舊被依法追究強拆責任,且被拆遷人的部分賠償請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遺憾的是,因為被拆遷人無法對除被劃入合理日常生活用品範疇之外的貴重物品有效舉證,其三百萬元的相關賠償數額請求最終未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這一案例也警醒著更多身陷拆遷糾紛的被拆遷人,當拆遷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途徑解決搬遷和補償安置爭議時,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早聯繫專業拆遷律師諮詢維權,找準維權切口;有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介入幫助開展維權工作。千萬不要任由損失一步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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