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有的農村已經開始賣地這件事?

江山已閱枕美人


關於農村現在開始買賣士地這個事情,他不是買賣,而是變更了土地的使用方式,在農村這次土地確權後,比如說這次農戶確權是三十年,在這三十年中農戶有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情況下,可選擇多種多樣各種模式使用方法和辦法,你可以種果樹,搞大棚種植,等一切高經濟作物,在自已沒有種植的意原上,也不能讓土地荒蕪,就可以在這三十年當中,一次傳讓給其它種植人,承包傳讓人一次性把承包錢給農戶結清給農戶,在這三十年中承包人有在不改更種植性質的情況下,有自已決定使用種植權力,不受農戶干擾,到三十年到期後,從新歸還農戶或集體,最終的使用權力不屬承包戶,而屬農戶和集體,國家所有,只是在這三十年中有使用權。看起來象是土地買賣的性質,其實不是,是一種農戶傳讓的性質,買賣是終身私有性質,這只是一小段士地傳讓性質,兩者有根本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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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有的農村已經開始賣地這件事?



土地的所有權歸為村集體或者是國家所擁有,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土地是不能進入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的,而且買賣土地是明令禁止的,也是違法的事情,土地法已經明確的作出了規定。也就是說,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可能出現賣土地的這種現象,也沒有權利賣土地。

對於題主說的這個問題其實很好理解,不是有的村在賣土地,而是有的村在出租土地,或者是叫租賃土地,也就是把土地承包給他人或者單位,承包期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



土地承包都有明確的租賃合同或者是土地承包合同,其實這種現象也是變相的在賣土地,但是與賣土地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土地出售等於把土地的所有權賣掉,但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能改變的。

即使出租的土地,如果是基本耕田,也不能改變其種植的用途,如果作為其他用途,必須報經縣級及以上國土部門進行審批更改土地的性質,比如用多商業用地就要把徒弟的種植用途改為商業用地的用途。



所以提出對這個問題提的有點副作用的影響,主要是不瞭解土地的性質以及土地的所有權的基本概念。即便是國有土地,也只是拍賣出租給一些用地單位或者是開發商,而且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比如房地產開發用地最長的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後土地的以上的所有的建築歸國家所擁有,但是土地的所有權始終是國家所擁有。


宗元


農村中所有土地都屬於村集地所有,一般農田、基本農田,也包括山林、海塗、草場、荒灘荒地,和宅基地。

並且都實行了三權分置,如農田和基本農田的三權是: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如農村宅基地的三權是:集體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山林、海塗、草場、荒灘荒地的政策一般均參照農田的政策)。

所以,農村的土地是不能賣與買的,道理很簡單,這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不是你個人的私產。

對於農田,村民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權,沒有所有權。



同樣,對於宅基地,村民只有資格權、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但是國家允許宅基地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轉讓。而農田可以在村民土地承包期內,將“經營權“流轉給別人種植。


老蛇正宗


這個問題肯定是想把大家往偏裡面帶,想把大家的思路帶偏了。

什麼時候允許開始土地的買賣。

在法律的明文規定裡面,就沒有土地賣的一個說法。所以首先我們要搞清楚這個概念,並不是說這個農村裡面的土地你想賣就能買,想買就能買。

所以在農村裡面,千萬不要相信什麼所謂的,土地可以買賣。性質不一樣,或者各種手續不一樣,你沒有了解清楚就輕易的被別人騙了,這可是不好的哦。

流轉承包。

也就是我們農村裡面說的出租土地。將把我們手上的土地出租出去。要讓別人大片的承包來進行種植開發或者養殖。

但是這個流轉承包是有一定的時間的,到了時間或者到了這個聯繫以後,就把這個土地歸還給原來農村裡面的農民。

轉讓宅基地。

有人會把這個宅基地說事。但是你要知道宅基地也是在法律的定義上,為也是不允許買賣的,只能夠經過合法的轉讓手續。

和買賣的意義雖然相同,但是他有很多條件限制,或者有很多要求的限制,沒有達到要求的,是不可以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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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農帝


土地的所有權姓公,所以無法買賣。大家看到的不是依法徵收,就是二次承包。

第一個問題依法徵收,由於城鎮化建設或道路修建,依法徵用某些土地。青苗賠損歸承包種植者,也就是說被徵的地上莊琢、疏菜、花草等植物,是誰種的歸誰所有。土地使用費歸村組集體所有。使用費有的村組按人平均分給村民,有的村組提留作了公益,比如修路,建健身器材廣場等。

第二問題二次承包,我是土地承包戶,承包了5畝地,2027年到期。因為年紀大了種不過來,就把地發包給有能力種植的外地人,或者本地人。租金每畝每年2000元,租期一般5年,5年後隨行就市重新與有能力的種植人,也可能是原種植人,也可能是新的種植人簽約租金和租期。我有權收租金,也有權收青苗賠損費,但我無權把地賣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何傳人


鍾情三農以為,你所描述的應該不是“農村賣地”,而是農村的土地流轉,單就土地流轉這件事來說,對農村發展和雙方來說都好,可謂是一件多贏的事情,值得提倡,也有必要大力推廣!

讓更少的人來耕種我國的土地原本就是我國未來農業的發展方向。



土地流轉合同最長可簽署30年。

我國允許的土地流轉最長年限為30年,也就是我國的一輪土地承包期為標準,具體的流轉金額標準則可以由雙方共同商定。

如果以一畝地一年平均流轉費用1000元來算的話,承包期內,一畝耕地可為農民帶來3萬元的財產性收入,確實不錯。

待三十年以後,原先的土地承包者依舊在世而且再次分的土地承包權的話,還可以將土地最長再次流轉30年。

但是,土地流轉確實不是土地買賣。

政策科普:土地流轉不是土地買賣。

通過你的問題,筆者也再次意識到,有很多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不瞭解,以為流轉雙方簽署過協議,就可以完成土地的買賣,其實不然!


早知道,在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有資格買賣土地的只有村集體,而絕非個人,因為只有前者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才有資格和權利來處置土地的歸屬,而後者獲得的只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當農民個人把土地流轉給他人時,不過是將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給別人僅此而已。

待這些土地真的要被國家徵收或者依法佔用的時候,擁有出讓資格的還是村集體,而農民則可以獲取最大的補償,而流轉到土地的人也可以拿到應有的賠償。

只要按照合同辦事,遵守法律法規,農村的土地流轉是值得提倡,也會是今後我國農村地區越來越普遍的一個現象,被更多人接受,也被更多人所利用併為自己產生價值。


鍾情三農


土地能自由買賣這是好事,說明國家開始承認土地歸農民所有。丈量土地辦地產證,都是土地私有化的開始。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是大面積耕種,科學種植的前提。中國經濟要再次騰飛,希望在廣大的農村。中國農村還是塊未開發的處女地,未接受現代農業的洗禮,還大有可為。只是操作過程中少出現強買強賣的行為,則是天下之福!


鶴舞雲夢澤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農村土地,雖然是以村社為單位確權,屬於集體性質。但是,土地仍然歸國家所有,任何集體都不能買賣土地。作為承包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是沒有權利買賣土地的!

至於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或者出讓,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進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對象可以是外地的個人,企業,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

土地轉變用途,只能是政府機關,以徵收土地,補償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方法進行!

因此,不存在土地買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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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6901544691冰心


農民如果要把地騰出來讓有經濟頭腦的人去管理農業的潛力是巨大的.光靠佔著幾畝地叫苦讓國家補助耽誤多少事.中國這麼多人口如果在農業多項發展經營上實現產業化.現代管理模式是一定有發展前途的.事務的發展主要是人觀念的改變.就靠春天種孑灑地秋天收.不但賺不了錢.不賠錢就算不錯.得有商業眼光各方面管理和現代科技配合起來.不但滿足市場供應還一定有很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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