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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罪從掛,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撤案期限。
疑罪從掛的情形有很多種,單就取保候審這種刑事措施來講,是指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後,或者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
比方說:被警方羈押,不批捕7天后給辦理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後不捕,不移交檢察院,如果解除取保後過了一年,警方沒有移送檢察院起訴,那這個案件就是疑罪從掛的案件了。
是否移送起訴、是否提起公訴及撤銷案件,是辦案機關對證據審查後決定的事情。對於當事人來說,其法律意義在於,刑事疑罪從掛的案件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刑事疑罪從掛的案件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國家賠償,在於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後,或者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案件當事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疑罪從掛”案的產生,是因為司法機關迫於某種壓力,對案件“拖而不決”;或是為了避免出錯,不同部門之間來回推諉,給自己“留有餘地”。
本解答為北京郭廣吉律師原創,首發於頭條。
郭廣吉律師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2018的相關規定依法解釋為準……☜百度一下最為準確……☜
天上火太陽
法律沒有刑事疑罪從掛的規定。
夜無痕247
工作近30年,在幾個詞沒見過
還是隱個名字不讓人知
你想說是疑罪從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