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審判並且在執行階段的案件,有新的發現和證據能否申請重審?有什麼依據?

北極星50781


按題目描述情況,無法判斷本案件屬於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哪一類。回答此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人將按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訟訴法相關規定回答此問題。

一、若本案為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具有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案件當事人新發現和證據能證明案件審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例如撫養費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發現被撫養子女非婚生子女,被執行人提交的親子關係鑑定報告足以推翻原撫養費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判斷新的發現和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也可以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二、若本案為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新的發現和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重審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當事人新的證據應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比如一名高一新生在校園衝突中造成同學輕傷,因受傷學生家長強烈要求追究打人學生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打人學生依法定罪判刑,判決生效後學生親生父母獲悉孩子被判刑消息,向檢察院提供打人學生親子鑑定報告和出生醫學證明,證明學生戶籍登記父母為養父母,辦理戶籍登記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是偽造的,打人學生案發時不滿十六週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查明情況屬實的,應當提起撤銷判決抗訴。

三、若本案為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例一,當事人起訴市政府房屋徵收行為違法,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房屋進入強制被拆遷階段時原告獲得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塊歷年遙感照片,照片可以證明自己房屋屬於歷史遺留違建,不屬於拆遷公告後搶建的違章建築,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429方寸世界


你好!當然可以的。如果這個新發現和新證據發現在判決書生效的半年內,那麼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該法院在審查後會根據事實和證據情況確定是否立案再審。

如果已經過了半年的申訴時間,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得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是否能夠抗訴成功,也是看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


常進海律師


有新的證據出現並足以推翻原有結論,這就是法定再審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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