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樓市調控再放大招 新樓開盤價劃出“限高線”

繼樓市“3·15”“3·30”新政之後,日前,島城樓市再放“大招”。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方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八條,包括新盤新開價格不得高於項目前期去年均價最高月份的銷售價格等。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有助於島城樓市健康平穩運行。

商品房預售應明確九大內容

通知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按照合法誠信、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並將《商品房預售方案》作為必備要件提交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商品房項目應以同期取得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範圍為單位申辦預售許可證,最小申辦單位為獨立樓棟,不得分層、分單元或以套為單位申請。

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以下內容:商品房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座標、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容積率、綠地率等;商品房項目的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週期、各期工程建設計劃和進度安排;商品房項目中物業用房、車庫、會所及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的具體範圍及權屬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留房產的位置、面積、套(處)數等情況;本期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處)數、建築面積、銷售均價(毛坯);本期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包括含每套(處)房屋的房屋性質、房號、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毛坯)、裝修標準、總價等;銷售方式(含車位、儲藏室等附屬設施)和銷售人員情況;解決商品房銷售矛盾糾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宜。

開發商應慎重確定銷售價格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慎重確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預售方案提報的商品住宅銷售均價進行合理指導,對於漲幅明顯過高且不接受價格指導的項目,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可暫緩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項目有前期的,本次價格應參照本項目前期上一年度同期銷售價格、同質可比樓盤地價、房價佔比等因素綜合確定預售申報價格,不高於上一年度均價最高月份的本項目銷售價格。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項目沒有前期的,本次價格應參照上一年度同期同質可比產品銷售價格、周邊同質可比樓盤地價、房價佔比等因素綜合確定預售申報價格,不高於上一年度均價最高月份的同質可比產品銷售價格。

此外,預售方案一般不得變更,且商品房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備案價格,確實需要調高價格的,必須重新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報變更的商品房預售方案進行審核,且間隔時間應在6個月以上。預售方案申報價格調整未予備案前,準售房源仍按原申報價格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停止銷售。

不得強制捆綁銷售車位

據悉,開發商下調備案價格的,也需重新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供變更的商品房預售方案進行審核,防止房價明顯變化。

通知還提出,對於含裝修的商品住宅項目,在辦理預售方案審核時應要求開發企業將房屋的毛坯價格與裝修標準分離,同時開發企業在銷售階段應將相關信息明確告知購房人並在售樓現場予以公示,在網籤合同階段要在合同中明確毛坯單價、毛坯總價和房屋裝修總價,不得違背購房人的意願,通過提高裝修價格變相提高房價。不得強制捆綁銷售車位或儲藏室等住宅附屬設施,變相提高房價。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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