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國營中坤農場原場長王開興受賄81萬元 獲刑3年半

海南國營中坤農場(以下簡稱中坤農場)原場長王開興,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黃某某等8名建築業包工頭的現金共計人民幣81萬元。省一中院以犯受賄罪,判處王開興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2009年1月,包工頭何某建承建晨星農場公路改造建設工程。2016年上半年,晨星農場併入中坤農場,為了儘早拿到工程款,何某建找到了此時任中坤農場場長、黨委副書記的王開興。

“2009年上半年某天,何某建請我到海口市金墾路一家酒店吃飯。他說在農場合並之前,他在晨星農場有個工程已經開工建設,請我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我讓他按程序報批。臨走時,何某建送給我1萬元現金。”根據王開興供述,同年7月某日,何某建在屯昌縣一酒店又送給王開興現金人民幣1萬元。

2009年,黃嶺農場併入中坤農場後,王開興在一次工地視察時認識了包工頭何某輝。為了在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上得到王開興的關照,何某輝送5萬元現金給他。

2009年至2012年期間,在王開興的幫助下,黃某某先後承建了中坤農場的職工住宅樓B棟、B2棟、B3棟等多宗建設工程。為感謝王開興的幫助及以後繼續得到其關照,自2010年至2013年期間,黃某某分三次共送給王開興現金人民幣20萬元。

此外,在王開興任職中坤農場場長期間,包工頭林某在王開興的幫助下,承建了該農場的多個工程,為表示感謝並順利拿到工程進度款,林某先後送現金人民幣20萬元給王開興。

任職期間,王開興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包工頭朱某某、姚某某在儘快審批撥付工程進度款上給予幫助,為此,收受好處費共計34萬。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開興在擔任海南國營中坤農場場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何某建等8人賄賂共計8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海南一中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開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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