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死了,花唄還要不要還?


如果我死了,花唄還要不要還?

整理 | 小丫

來源 | 小丫投資筆記(XiaoyaNotes)

今天標題的靈感,其實來自週末一名讀者的提問:


如果我死了,花唄還要不要還?


持卡人死亡,信用卡需要親屬還嗎?

這是個好問題。

要知道,今年第一季度,我國的信用卡人均持有量已經達到了歷史最高值,平均每人0.44張,如果單看2017年,以總人口14億人來計算,一年的增長量就達到了1.12億張,這個數據讓人咋舌。

與此同時,2017年信用卡逾期總額高達711.48億元,比起2010年翻了整整8倍,相當驚人。

這還只是信用卡的借貸情況,更不用提還有未納入借貸總額統計的花唄、白條、借唄等等第三方平臺的小額信貸。

既然現在用信用卡的人這麼多,一定會有持卡人身故卻還欠銀行錢的情況存在。

如果說持卡人身故後,債務自動勾銷,那保不準有些人在臨死之前瘋狂透支,這個漏洞太大了,銀行不可能不考慮。

那銀行會向持卡人的親友發起債務追討嗎?還是會通過其他形式進行債務追討?


小丫身邊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案例,但搜索了一些資料和律所對類似問題的回覆,整理了出來,供大家參考。

01


已婚情況,持卡人身故後債務由誰償還?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通過《婚姻法》對債務償還的規定,可以看出:

(1)如果配偶離世,信用卡債務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2)如果共同財產並不足以償還債務,持卡人也沒有其他個人財產,夫妻中的另一方依然需要繼續償還債務。


信用卡的辦理,雖然屬於個人行為,但持卡人和銀行並沒有事先約定因此產生的欠款行為為個人債務和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且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持卡人借款並非用於家庭必須生活的,基本不適用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因而信用卡債務還是要按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02


如果持卡人的配偶已經離世了,找誰償還債務呢?

這時候我們要按“遺產”的處理方式來看。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

(1)如果持卡人死亡,其遺產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後再予以分割;

(2)如分割後發現死者仍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超出部分根據繼承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償還。

(3)如果遺產繼承人明確表示要放棄繼承遺產,也就不用承擔持卡人的債務,但銀行可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對持卡人的遺產進行拍賣,優先用拍賣所得的欠款償還債務。


舉個栗子:

M先生身故後,欠下A銀行5萬元信用卡債務,M先生的配偶早已先於M先生離世。M先生生前未留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其遺產將由其獨生子小M先生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約為10萬元。那麼這價值10萬元的遺產,需要優先用於償還M先生留下的A銀行信用卡債務5萬,餘下的5萬元再由小M先生繼承。如果小M先生繼承這5萬元遺產後,B銀行也以M先生欠款8萬元為由要求小M先生償還債務,小M先生則需要償還B銀行的欠款5萬元,餘下的3萬元債務可自願決定是否要償還給B銀行。如果從一開始,小M先生就明確不繼承M先生的任何遺產,那小M先生無需替M先生償還債務。A銀行和B銀行可採取法律措施,將M先生的遺產拍賣所得優先用於債務清償。


如果持卡人未婚也無遺產繼承人,債務又要怎麼處理?

這時候,銀行可以走法律途徑,將身故持卡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債務清償。如果持卡人的個人財產也不足以抵消債務的,銀行只能將債務按壞賬處理了。

03

事實上,在持卡人死亡後,信用卡欠款的追償銀行操作起來也不會太容易。

首先是持卡人的配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償還能力,有的話可以要求對方償還債務;

如果第一條沒有,則看持卡人的生前財產。但如果持卡人財產在催收行以外的銀行或存放於家中,催收行要如何界定持卡人的財產?

再次,看持卡人的遺產,遺產要如何認定?如果死者只留下無法交易的民房,沒有其他商業資產,那銀行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也難以判決執行。

因而,如果持卡人死亡,信用卡髮卡行的催收工作難度還挺高,壞賬很容易出現。


04

有些銀行為了規避風險,會暗戳戳的要求借款人辦理貸款人意外保險,並將保險第一受益人指定為銀行。這樣一旦借款人身故,銀行就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不用擔心壞賬問題。

這波操作究竟是否合法?

《保險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銀行或保險公司是無權指定受益人的。銀行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將自己列為第一受益人,以轉嫁自身經營的成本和風險。


很多人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會默許銀行這個投保條款,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沒什麼好說的。

回到今天的標題,如果人死了,花唄又要誰來還呢?

其實道理和信用卡的債務是一樣的。

螞蟻金服官方也給瞭解答:

對繼承人來說,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如果繼承者選擇繼承離世者的遺產,那也得承擔離世者的債務(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進行償還)。

總之,借貸也是有風險的,還是合理消費比較好。要知道生前欠下的債務,萬一不幸身故,也會連累家人替你償債的......

最後建議大傢俱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上分享只是交流、探討。萬一不幸碰到類似問題,儘量諮詢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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