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如何繳納個稅,退休金要算在裡面嗎?

留意0574


這個是完全不需要的,我們國家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內容主要有六項。

主要包括居民綜合所得,非居民工資所得,經營所得,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和偶然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裡邊包含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收入,特許權使用收入。不過這項計算方式2019年1月才實行。這些計算內容裡邊都沒有養老金。

實際上個人所得稅裡邊明確了可以免稅的一些具體收入有十大類:裡邊明確養老金、退休費都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與此相關的還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和津貼;相應的福利費,撫卹金和救濟金;保險的賠款等等。

實際上退休人員再就業,已經不能再建立勞動關係了,只能建立勞務關係。獲取的工資收入叫做勞務費收入。按照我們國家目前的規定,是實行每月800元以下免稅,800元以上20%,也是階梯增加。

不過,2019年1月1日起,勞務費收入納入了綜合所得,按照平時的工資收入稅率繳納所得稅。所以,還是蠻合算的。不過問題在於,雖然以前規定八百元以上交稅,真正有幾個交的呢?除了自媒體被強制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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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離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原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4.撫卹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救濟金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對於離退休人員取得按照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包括:

(1)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2)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以下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2.離退休人員取得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餘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補發的、屬於離退休前的工資(補發工資是對應發未發足工資的補充發放),應將補發工資併入以前未發足工資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該月應納稅款後,補繳與該月已繳稅款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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