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子被強拆時,都有誰在場?

強拆逼遷類案件在徵地拆遷領域並不少見,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在給京尚拆遷律師的留言中提到,強拆時應該有政府部門參加,否則普通農民很可能被村幹部忽悠,因為不是村幹部的“關係戶”而成了犧牲品。

看到這位讀者朋友的留言,京尚拆遷律師一時有些心酸。從基層村委(村民自治組織),到鄉鎮政府,再到更高級別的其他行政管理單位,恐怕被拆遷人自己都不清楚,當遭遇強拆侵權時,自己能夠信任和仰賴的究竟是誰。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借這個機會,為大家總結分析拆違和徵地拆遷中的“強拆”依法究竟應該經過怎樣的程序,又應該有誰在場,以及遭遇違法強拆侵權時,大家又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你的房子被強拆時,都有誰在場?

一 徵地拆遷領域的強拆是怎樣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徵收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按照徵補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啟動複議訴訟法律救濟程序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不管是土地徵收還是房屋拆遷要啟動強拆程序,都要有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前置條件。即被徵收人拒不配合徵地拆遷工作,法定期限內又不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異議,滿足這一事實前提的情況下,徵收方在完成作出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法定行政程序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強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又《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也就是說,在這類依法強拆的過程中,在場的應該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法院的工作人員,且執行前後應當由執行員製作筆錄並由在場人簽名蓋章。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內容,被執行人是否在場,並非強拆執行是否合法的必要判斷標準,但行政機關必須通知被執行人到場。

你的房子被強拆時,都有誰在場?

二 強制拆違是怎樣的

因徵地拆遷的開始而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的違建有很多。其中有些確實是違建,有些卻是“被違建”。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又或者違建的認定查處並非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都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你的房子被強拆時,都有誰在場?

在該條規定中,並未賦予徵收方查處、強拆違建的職權。對違建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仍舊要根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開展。

根據《城鄉規劃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違法建築後,應經過必須的催告程序,保證行政相對人對自己的救濟權利充分了解和實現後,才能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和實施。

且強拆的實施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有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及相關當事人、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強拆實施的現場筆錄須經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蓋章確認。

綜上兩種概括性的情況來說,無論是司法強拆,還是行政拆違,如前文中留言的朋友提到的強拆時只有村委會在場的情況,顯然是不正常的。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村委會都不具有自行組織實施強拆的。

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遇到強拆法律(前置)程序缺失或者非常混亂的情況,又或者強拆現場只有村委會、街道辦人員在場,而無徵收方、行政機關或法院的工作人員和執行人員在場的,可以通過針對違法強拆相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被拆遷人可以直接就個案具體情況直接與專業拆遷律師溝通,委託律師介入幫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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