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是孰非:看守所內轉讓股權,主動還是“被脅迫”?

牧羊董事會改選年

兩派矛盾終於爆發

2008年是牧羊集團董事會換屆改選年,五名董事形成兩派,矛盾也已經公開化,徐有輝、徐斌、許榮華三人的股份,加在一起超過了50%,足以罷免李敏悅、範天銘。對於這個問題,李敏悅、範天銘也沒有迴避,邗江區委區政府派人來協調的時候,兩人表示:如果他們三個願意來管理牧羊,我們兩人可以退出,把股權賣給徐有輝等三人——只有一個前提,就是希望能在牧羊上市以後。

據牧羊集團的老職工回憶,面對李敏悅、範天銘兩人的表態,當時的邗江區委區政府領導聽了都很高興:既然你們這樣表態,這個矛盾就很好解決了。他們滿以為,上市對全體股東都有利,徐斌等三人肯定不反對,只要跟徐斌等三人一說,三人肯定願意接受李、範二人提出的方案。

但是,當時的現實情況是,牧羊上市計劃遇到了重重阻礙。首先是內部董事會的意見就不統一,五位董事都希望牧羊上市,但哪些資產上市,哪些資產剝離出來不上市,分歧很大,矛盾難以調和。

據牧羊集團辦公室副主任劉衛國回憶,當時,區委區政府派人再去與徐斌等三位董事協調,結果大大出乎他們的意料。“三人表示,如果李敏悅、範天銘退出牧羊,讓他們三人來管理牧羊,他們之間也有矛盾,也不一定能管理得好。這樣一來,區委區政府就犯難了。”

與地方政府一樣感到犯難的還有當時在牧羊集團承擔管理工作的李敏悅和範天銘。從2004年開始,很多外地客戶給牧羊集團維修部打電話,要求維修機器,牧羊的維修人員去了一看,發現那些出售的機器雖然貼著牧羊的商標,卻不是牧羊的產品,而是股東許榮華個人開設的福爾喜公司的產品。2007年後,牧羊集團派人到外地調查取證,並邀請公證部門到現場做公證,收集到了許榮華個人的公司侵犯牧羊商標權的大量證據。

組織安排王亞民出面協調

牧羊集團股權糾紛

2008年5月開始,徐斌、徐有輝、許榮華等三人多次要求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李敏悅覆函表示,董事之間的紛爭已經引起邗江區政府的重視,為維護公司利益,政府欲介入調查董事間因同業避讓、知識產權等引起的紛爭,並稱有關董事正在被紀委調查,現在召開董事會並不適宜。

兩派矛盾爆發,牧羊集團員工人心浮動,惶惶不安。很多員工認為,徐斌、徐有輝、許榮華等三人想借股東會將李敏悅、範天銘罷免,再掌控牧羊集團,然後,再按照他們的想法來上市。而此時,徐斌等三人已離開牧羊集團具體管理工作四五年,如果再殺回來,員工們必將無所適從,企業勢必分崩離析。

2008年5月,邗江區紀委接到對牧羊集團前任董事長、現董事徐有輝有重大經濟問題的舉報,邗江區工商局接到對徐斌、許榮華有假冒牧羊商標侵權問題的舉報。區委區政府專門召開包括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亞民在內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強調既要依法依紀處理問題,又要盡最大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確保牧羊的發展和穩定。

王亞民在1997年前後擔任揚州市檢察院控申處處長,因牧羊集團商業秘密被侵犯案件,受市領導的指派,曾參與案件的處理。因為這個案件,許榮華與王亞民多次接觸,漸漸結下了私人情誼。王亞民與徐斌的私交也很不錯,2002年王亞民調任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後,徐斌、許榮華有時因為企業的一些法律事務經常找王亞民諮詢,接觸很多。王亞民在日後的自書材料中自陳,自己反而與當時主政牧羊的李敏悅、範天銘一點都不熟。

當時,揚州市委確定揚州市檢察院負責與牧羊公司的掛鉤服務工作,市檢察院檢察長王方林曾專程帶隊到牧羊集團調研,聽取意見,並對牧羊發展、穩定和矛盾化解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建議,要求邗江區檢察院按照區委要求,做好牧羊集團大股東之間的矛盾化解工作。

徐斌、許榮華得知這一情況後,主動找到時任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的王亞民,希望通過王亞民介紹,直接向王方林彙報自己的想法。王亞民向王方林彙報後,王方林同意指定市檢察院民行處處長於力作為服務牧羊公司的聯繫人。

“王亞民後來進入看守所協調許榮華轉賣股權,不僅不是個人行為,甚至也不僅僅是代表邗江區檢察院的職務行為。”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說,“這其實還是揚州市委、市檢察院和邗江區委區政府指派給他的工作任務,完全是公事。”

由於遲遲召開不了董事會、股東會,8月19日,許榮華向揚州市邗江區法院提起“股東會召集權糾紛”的訴訟,請求牧羊集團立即召開股東會會議,就公司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責任及選舉新一屆董事會的問題作出決議。8月29日,牧羊集團起訴許榮華的福爾喜公司侵犯“牧羊”商標權,此前,牧羊集團通過調查取證,已經從全國各地蒐集了大量許榮華的福爾喜公司侵權的證據。

按照2008年2月的牧羊集團股東會決議,股東侵犯公司利益的,應當按照原始出資額向集團工會轉讓股權。因此,2008年9月3日,牧羊集團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訴請許榮華按股東會決議以原始出資額向工會轉讓所持牧羊集團股權。

也許是感受到了壓力,被起訴轉讓股權的許榮華曾主動約談時任牧羊集團監事會主席的陳家榮。據陳家榮回憶,他們約在揚州解放橋附近的上島咖啡館,許榮華主動談到了股權轉讓事宜,只是沒有談轉讓的具體細節。而陳家榮在談話中告訴許榮華,許出賣公司利益,要向公司認錯,只要許肯認錯,他陳家榮可以做“舅舅”(即中間人)幫忙協調。

與此同時,邗江區工商局在5月28日對許榮華的福爾喜公司涉嫌侵犯註冊商標一案進行立案後,發現福爾喜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廣告、交易文書和同種產品上使用了“牧羊”註冊商標,經營數額也早已超出15萬元,已經達到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追訴標準,涉嫌犯罪,故於2008年8月29日將該案移送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9月10日下午,許榮華從臺灣考察回來,王亞民和於力在王亞民的辦公室接待了許榮華,主要談的是許榮華與牧羊集團股東間的矛盾解決及股權轉讓事宜。

據王亞民回憶,當時許榮華曾經表示過“股東矛盾大,不想在牧羊幹了,股權可以轉讓,就是價格要談妥”的意思。而許榮華回憶,他是在臺灣接到王亞民的電話才趕回來的,王亞民當時提出五個董事都拿出一部分股份給國有,許榮華覺得這也公平合理,但沒有說自己想轉讓股權給牧羊集團內部董事。

當天下午,在王亞民的辦公室,許榮華接到邗江法院的電話,讓他去拿訴訟材料。許榮華辭別王亞民來到法院取材料,離開法院時,在法院門口,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民警拘捕。11日凌晨兩點,邗江公安分局將其刑事拘留。

2008年9月12日,也就是許榮華被刑事拘留的次日,許榮華在看守所寫了一封給李敏悅、範天銘的信,表示“目前股份糾紛問題,只要有利於牧羊的發展,需要退股也是可以談的,很想找機會與你們能談這些問題”,請求“市、區檢察院、法院、區委區政府及程書記出面協調,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許榮華將此信上交看守所警察,邗江公安分局將該信內容告知了牧羊集團的時任高管。

許榮華:在看守所中遭到了脅迫

被迫低價轉讓牧羊股權

對於在看守所籤協議轉讓股權的過程,許榮華的回憶是:2008年9月11日他被刑事拘留後,在連續兩日未能休息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暗示他向李敏悅、範天銘寫信悔罪,請求給予寬鬆環境。在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已經認定許榮華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王亞民在許榮華被刑拘的第35天,即10月15日,和一位莊姓檢察官一起進入看守所會見許榮華。

許榮華回憶,他被帶到提訊室後,莊姓檢察官旋即離開,只留下他和王亞民單獨談話。王亞民說你們幾個人已經到了這種地步,再在一起合作沒意思了,他已經在做徐斌的工作把股份轉掉。許榮華問徐斌同意了沒有,王亞民說基本同意了。然後又告訴他徐有輝最近也在找他,最終也要把股份轉掉。許榮華提出轉讓部分股份,王亞民說:不行,要轉就全部轉掉。許榮華問:如果不轉會怎麼樣?王亞民說:如果不轉你恐怕不會有好結果,弄不好再給你弄一個罪名。

許榮華指出,王亞民隱瞞了檢察院已經決定不批捕自己的這一重要情況,並以批捕正在審查為由,要求許榮華將其所持的牧羊集團股權轉讓給範天銘,並表示區裡也是這個要求,如果不接受現在的轉讓條件,即使這次不定罪,之後還會採取其他措施。這樣的談話,帶給他巨大的恐懼,讓他認為如果不同意轉讓股權,肯定出不去看守所了。

“面對範天銘等利用公權力實施的威脅,許榮華懼於身陷囹圄,無奈在10月16日領入看守所的律師陳志明所攜事先打好的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被迫將牧羊集團股權以遠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轉讓給陳家榮。”許榮華日後在司法文書中,如此表述。

許榮華還回憶稱,其在簽訂上述股權的過程中,王亞民要求許榮華將簽訂日期寫為10月20日,許榮華不肯,找各種理由拖延,後來趁王亞民不注意還是籤為“10月16日”。

王亞民:協調股權轉讓的過程很和諧,不存在脅迫

而在王亞民的回憶中,許榮華被公安機關刑拘後,許的代理律師汪旭東曾主動打電話給王亞民,希望邗江區檢察院慎重把關,王亞民表示一定會嚴格依法審查處理。

2008年10月10日,許榮華被邗江公安分局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檢察院專門召開檢委會討論該案,一致同意具體承辦部門關於許榮華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決定按“存疑不捕”的原則不批捕許榮華。並向市檢察院請示,市檢察院同意後,王亞民向邗江區委領導報告此事,區委領導表示尊重檢察機關意見,但希望檢察院在不批捕的同時,盡力做好許榮華等股東之間的矛盾調處工作,做到案結事了。

在此情況下,許榮華專門約請了代理許榮華案的汪旭東律師到檢察院就協調許榮華股權轉讓一事進行溝通。汪旭東聽完王亞民介紹情況後,尤其是得知檢察院擬不批捕許榮華後,認為檢察院處理得很公正,如果再幫他們把股權轉讓問題協調好就會是一個黨委政府、牧羊集團、許榮華本人“三贏”的結果,甚至表態如果許榮華不同意,他可以做工作。

10月15日中午,王亞民和邗江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莊巨明一起到看守所見到了許榮華。據莊巨明回憶,許榮華見到王亞民後很激動,說:“看到你王檢我就有救了,因為我對你王檢的人格和水平是瞭解的。”

王亞民當即將檢察院的不批捕審查意見告訴了許榮華,並稱等不批捕法律文書出來,許榮華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王還告訴他,今天沒有審訊的內容,只是想聽聽他下一步有何想法。許榮華當即與王亞民又談到9月10日下午在王亞民辦公室談的關於股權轉讓的內容,並說他不反對分。王亞民建議許榮華從牧羊集團董事矛盾中退出來,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企業。許榮華思考了一下,問股權如果轉讓他們願意出多少錢。

之後,兩人主要是談的股權價格問題。談完後,許榮華在王亞民的建議下寫了個紙條,表示決定從牧羊集團股份中撤出自己的股份,價格與受讓人協商。王亞民問,是否可以由牧羊集團法律顧問陳志明來和他商談,許榮華表示同意,王亞民、莊巨明隨即離開。

2008年10月16日,王亞民、莊巨明約了牧羊集團法律顧問陳志明律師帶著已經起草好的合同草稿一起來到看守所,為了營造比較寬鬆、平等的對話環境,王亞民請駐所檢察官幫助安排一間辦公室,讓許榮華到辦公室與陳志明商談股權轉讓事宜。

經雙方協商,最終許榮華以淨拿1660萬元、並由陳家榮代為償付許榮華創辦福爾喜公司時從牧羊集團借款未還的400萬元本金以及代交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轉讓其在牧羊集團的股份給牧羊集團工會,由陳家榮代持。轉讓總價為2300餘萬元。

翌日,因檢察院未批准逮捕,許榮華被取保候審,走出了看守所。據王亞民回憶,許從看守所出來後的第一個星期天,就打電話給他,要到他家裡來。王亞民稱自己從不在家裡接待與案件有關的人,有事去辦公室找。於是,許榮華就來到王亞民的辦公室。

在王亞民的辦公室,許榮華說了很多感謝的話,悄悄地往王亞民的抽屜裡放了一個裝滿現金的信封,王亞民看到後立刻拿了出來,信封約五六公分厚。王亞民將信封還給許榮華,許榮華說請他理解,實在是不知道怎麼表達感謝的心情。

王亞民回憶稱,他當時就說,“我如果收了你的錢:你出來的地方可能就是我要進去的地方。”“檢察院處理這個事情是根據事實與法律,而不是你我之間的私人關係。如果要感謝我,你就把自己的企業做好做大,來證明檢察院處理你們之間矛盾的社會效果。”

許榮華沒再堅持,將信封收了起來。事後,王亞民將此事向邗江區委領導作了彙報,邗江檢察院許多人也知道。王亞民還將此事告知了牧羊集團的另一股東徐斌,請徐斌也給許榮華解釋解釋。王亞民記得,徐斌在電話裡對他說,許榮華確實很感激你王檢,只是不知道該怎麼表達。

股權轉讓見證者:

許榮華拿到轉讓款也沒說脅迫

到底是否存在脅迫,許榮華和王亞民各執一詞。除了許、王二人之外,2008年10月16日股權協議簽訂時的其他當事人,對此也有描述。

據時任邗江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莊巨明回憶,當時檢察長王亞民帶他一起進入看守所與許榮華見面協調股權轉讓事宜,自始至終他都陪同著王亞民,兩人從來沒有分開過,不存在王亞民與許榮華單獨見面談話的情況。一見面,王亞民就主動告訴許榮華檢察院不批捕他的意見,許榮華主動提出股權轉讓事宜。整個過程都很和諧,臨走時許榮華反覆說感謝王亞民檢察長和他。他沒有發現王亞民在語言上或者行動上對許榮華有什麼脅迫的情形。

據陳志明律師回憶,2008年10月16日,王亞民給她打電話,希望她代表牧羊集團去看守所與許榮華商談股權轉讓事宜。因為她與許榮華的代理律師汪旭東也很熟悉,就主動與汪旭東電話聯繫,詢問許榮華對股權轉讓的態度。汪旭東表示,支持讓許榮華退出,搞好自己的公司。在這樣的背景下,陳志明才決定參與到協調牧羊董事間股權轉讓的事情中來。陳志明強調,如果沒有許榮華代理律師汪旭東的支持和同意,她是不會參與的。

陳志明也堅持認為在看守所協商股權轉讓事宜時,不存在任何脅迫,雙方反覆商討,許榮華多次直接在合同上用筆進行修改,註明哪些條款他還有意見,還不同意。離開看守所後,許榮華於2008年10月21日新開了接受股權轉讓款的銀行賬戶存摺,23日主動將存摺送到陳志明的辦公室。24日陳家榮存入首筆1000萬元後,許榮華和妻子李美蘭一起到陳志明辦公室拿取了存摺,許榮華出具了收條,簽署了辭去牧羊集團董事會董事、股東,委託範天銘代行董事、委託陳志明代為出席股東會等多份文件。

在拿到1000萬元存摺的當天,許榮華的妻子李美蘭當著律師陳志明的面,在陳志明的辦公室勸慰許榮華:“你身體不好,你是搞技術的,股權轉讓後將福爾喜辦好,好好過日子。”“你一個搞技術的,拿個千把萬元過日子好得很。”

轉讓是否存在脅迫

期待二審予以釐清

關於在看守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脅迫,許榮華與王亞民的說法南轅北轍。誰真誰假外人難以分辨,但許榮華除了自己的表述,缺乏他人旁證和客觀物證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而王亞民的說法與莊巨明、陳志明、陳家榮等人的說法基本吻合。許榮華控告多年,揚州市、江蘇省各級紀檢部門多次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委託揚州市檢察院調查過,得出的結論均是王亞民去看守所協調許榮華轉讓股權不存在脅迫。

南京中院2018年8月的一審判決,認為這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過程存在脅迫,其表述是:“雖然該脅迫行為並非合同相對方陳家榮親自直接實施⋯⋯”“陳家榮對範天銘等脅迫行為明顯知情,且積極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為脅迫目的達成服務的。”

從這些表述中,可以推斷南京中院判決認為脅迫許榮華的至少包括範天銘,但不只範天銘一人,陳家榮是未親自實施脅迫行為的“積極配合者”。除範天銘外,還有哪些人參與脅迫許榮華,是否包括王亞民,是否包括李敏悅,是否包括揚州市檢察院、邗江區檢察院和邗江區委區政府等組織機構及其時任領導人,判決書並未明確,只是籠統地稱之為“公權力”,許榮華是恐懼 “公權力”。

此外,南京中院還在一審判決中認為,“股權轉讓簽訂的場所和時間特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過程特殊”,認為“許榮華是基於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責的恐懼,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求儘早離開看守所恢復人身自由”。據此,法院判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系脅迫訂立,應予撤銷。

宣判之後,許榮華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亦表示:“這個案子開啟了合同法中‘脅迫’情形的準確定義,以前合同法的脅迫是指合同雙方的一方,這次判決直接把脅迫突破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脅迫、公權力脅迫。”

而陳家榮的代理人、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敬澤則表示,一審判決既然提到了公權力的濫用問題,則本案就不再是簡單的民事脅迫,必須以刑事訴訟對公權力是否涉嫌刑事問題的查明和認定為前置條件,只有查清後,才能在民事訴訟中解決股權轉讓協議應不應該撤銷的問題。南京中院直接在民事判決中認定存在“公權力脅迫”,恐有超越職權的嫌疑,民事法庭怎麼能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問題下結論?

隨著陳家榮、範天銘的上訴,這一股權轉讓糾紛進入了二審階段,牧羊集團股東許榮華於揚州市看守所內簽下的這份——或許是中國司法史上被審查次數最多的——協議,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是可以撤銷還是不應撤銷、簽署的狀態是“被脅迫”還是沒有“脅迫”,一切尚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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