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頭一名木工遭遇工傷後用人單位抵賴 “法援”助其討回38萬元補償

入職後次日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認可勞動關係該怎麼維權?近日,在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的幫助下,一位入職後次日在工作中受傷的木工師傅成功討回工傷待遇38萬元,給用工單位再次敲響了警鐘。

木工在入職次日右眼被擊傷

阿平來自江西豐城,2017年9月16日被廣州某裝飾設計公司聘為木工工人,並被安排在樟木頭某酒店的裝飾裝修工程處工作,約定工資300元一天。9月17日,阿平在工作中鋸木板時不慎被異物擊傷右眼,後送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右眼眼球穿通傷伴異物、右眼角膜穿通傷、右眼外傷性白內障。

阿平受傷後,向廣州某裝飾設計公司提出要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公司拒不協助辦理工傷認定,理由是沒有勞動關係。由於不懂法律知識,阿平向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申請幫助,法援辦事處認為該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並指派樟木頭柏地社區公益法律顧問李召明律作為阿平的代理律師,一紙訴狀將廣州某裝飾設計公司和樟木頭的某酒店告上勞動仲裁庭,要求確認勞動關係。

阿平在訴狀中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受傷後公司拒不協助辦理工傷認定。雙方之間具備主體資格,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關係,所從事勞動屬於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勞動報酬約定清楚,理應屬於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庭經開庭審理後裁定,雙方自2017年9月16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最終支持木工38萬元

當確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後,阿平在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的幫助下,又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隨後,在2018年5月3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阿平為工傷;在2018年8月14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阿平眼部傷勢為傷殘七級。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那麼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阿平的全部工傷待遇。但是,用人單位仍以雙方之間屬於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需要對工傷認定提出起訴或行政複議、對初次鑑定結論標準不予認可等為理由百般抵賴,拒不支付阿平工傷待遇。

在樟木頭法律援助辦事處和李召明律師的繼續幫助下,阿平再次到樟木頭勞動仲裁庭申訴,申請工傷待遇。阿平在申請書中說,本次工傷給自己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帶來極大的傷害,甚至給以後的生活和工作帶來終身的痛苦。樟木頭勞動仲裁庭經過開庭審理,並依據《廣東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最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阿平工傷待遇38萬元。(文/魏洪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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