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一商家賣不合格產品被處罰,不服行政複議狀告市政府敗訴

我市有一個塑鋼窗廠因出售不合格窗戶,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結果這家店的經營者又是申請聽證、又是行政複議,後來連市政府也被告上法庭,事情的經過是怎樣的呢?


大慶一商家賣不合格產品被處罰,不服行政複議狀告市政府敗訴

賣不合格塑鋼窗被處罰

市民宋某買了一套二手房,準備把老舊的窗戶換成新的,於2016年5月15日來到解放村某塑窗城。

宋某在某塑窗城定製塑鋼窗,選定一種鋁塑鋁複合型材作為塑鋼窗的材質,包含鋼化玻璃、紗窗在內,總價為11000元。同年6月13日,某塑窗城的工作人員入戶為宋某安裝塑鋼窗。在安裝過程中,因工人打碎了其中的一塊玻璃,宋某發現塑鋼窗上的玻璃並不是之前約定的鋼化玻璃,存在質量問題。

2017年6月17日,宋某的妻子白某來到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區市監局”)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經該區消費者協會調解,雙達成調解協議。但在履行協議過程中,雙方因賠償數額問題再次發生爭執,導致該協議未能履行。


大慶一商家賣不合格產品被處罰,不服行政複議狀告市政府敗訴


2016年7月20日,宋某將原告張某生產安裝的塑鋼窗送到至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同年7月26日,大慶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的檢驗結論為某塑窗城生產的產品“外觀質量、反覆啟閉性能、啟閉力”不符合標準要求。

2016年8月5日,該區市監局以原告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立案查處,並於同日向原告張某送達了(2013)黑質監驗字(108)號檢驗報告,原告對該檢驗報告結論有異議,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複檢申請。

2016年9月14日,被告該區市監局向原告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內容為:基於張某的違法事實,擬對其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並罰款24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複議未能改變處罰結果

張某對某區市監督的行政處罰不予認可,提出聽證申請。

某區市監局於2016年9月30日組織聽證。聽證會後,被告某區市監局決定對塑鋼窗重新檢驗。

2016年10月25日,被告某區市監局向白某(宋某的妻子)、原告張某下達了產品質量檢驗通知書。

2016年10月26日,被告某區市監局的工作人員再次去宋某家對塑鋼窗進行現場取樣,並於當日送至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檢驗。

同年11月7日,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作出檢驗報告,判定所檢項目“外觀質量、主型材截面最小壁厚”不符合標準要求,單項評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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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11日,某區市監局向張某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原告對該檢驗報告有異議,但不申請複檢。

同年12月8日,某區市監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經營者張某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罰款24000元,上繳國庫。

同年12月29日,張某向大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某區市監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大慶市人民政府受理後,認為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2017年3月1日,大慶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某區市監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行為無瑕疵,法院駁回起訴

2017年5月16日,張某向讓胡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大慶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大慶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此前某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宋某訴某塑窗城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並於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黑0605民初1380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某塑窗城給付宋某人民幣9508元,現已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被告某區市監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具有行使產品質量監督的行政職權,依法有權對經營活動中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原告作為被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認為被告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系不服行政處罰糾紛,根據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的焦點是被告某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

首先,被告某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某區市監局提供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證明,對原告張某的違法行為辦理了案件受理記錄、立案報告,調查取證,履行了聽證、告知程序,並依法作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應認定某區市監局作出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大慶一商家賣不合格產品被處罰,不服行政複議狀告市政府敗訴


其次,被告某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某區市監局根據消費者的投訴,對案件立案查處,並將涉案的塑鋼窗抽樣樣品送往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檢驗,經檢驗,檢驗報告判定塑鋼窗的“外觀質量、反覆啟閉性能、啟閉力、主型材截面最小壁厚”不符合標準要求,單項判定為不合格。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最後,被告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訴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陳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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