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撞小學生的司機應該判死刑嗎?

沅鑫


個人認為必須判死刑!

首先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該司機肇事駕車造成5死19傷重大傷亡事件,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該司機在頭腦清醒的情況下報復社會,死傷者都是6歲左右的兒童,行為惡劣,手段兇殘,激起社會公憤,不嚴懲不足以平息人民的憤怒!

另外,對於今年頻發的反社會事件如衡陽私家車撞廣場舞人群事件,這類案件以後還會有,國家針對這類危害性極其嚴重的案件必須有明確的態度嚴厲的處罰,否則難以服眾也難以打壓此類事件!

所以,該司機必須死刑並且剝奪政治權利,並附帶民事賠償!(估計按照秦朝時期律法都要車裂或者誅九族了)

願天堂沒有傷害!但願不再發生此類事情!


蕭瑟的秋風123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本案的行為人以前所犯罪行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因此不適用第六十六條。

那麼,本案是否適用第六十五條呢?這就需要看行為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前面所犯的罪至少有一個是故意犯罪,

第二,行為人因為這個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第三,行為人實施這個故意犯罪時距本次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害法官的時間不滿五年。

第四,行為人實施這個故意犯罪時已經年滿十八週歲。

第五,行為人因本次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害法官的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根據媒體報道,行為人符合上述五個條件,構成累犯,法院應當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指的是在法定刑範圍內處罰,應當指的是必須,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我們看一下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法官和法警都沒有達到重傷,只是屬於輕傷害,那應當適用本條第一款,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三年有期徒刑。因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官可以頂格判處三年,但是不能超過三年,如果判處拘役或者管制,那就達不到累犯從重處罰的標準了。

法官或者法警只要有一個達到重傷,那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十年有期徒刑,因為累犯從重處罰,因此,法官最好不要只判處其三年徒刑,一般來說,至少也得判處其七年徒刑。

如果法官或者法警至少有一個死亡了,那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因為累犯從重處罰,法院可以直接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不能只判處其十年徒刑,至少也得判處其無期徒刑。

當然,本案行為人這次襲擊司法人員也有可能是故意殺人,如果正在搶救的法警最後死亡,那就是殺人既遂,如果法警和法官都沒有死亡,那就是殺人未遂。

我們看一下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再看一下犯罪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這兩條,如果法警死亡了,我建議法院最好判處本案行為人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法警沒有死亡,行為人屬於犯罪未遂,法院可以比照殺人既遂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其刑罰,從輕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判決,可以就是也可以不從輕處罰,在此情況下,法院最好還是不要頂格判決,當然,因為是可以從輕,頂格判決也不違法。因為屬於累犯,也要應當從重,未遂可以從輕,累犯應當從重,因此,我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那麼,本案是否屬於情節較輕?我認為不屬於。原因如下:

第一,行為人已經從監獄裡進進出出多次了,屢教不改。

第二,行為人在法院門口伺機作案,屬於有預謀犯罪,主觀惡性很大。

第三,襲擊多人。

最後,希望法院一定要查清楚行為人的作案動機,最主要是看看以前的判決是不是有問題,有沒有冤枉他。法院最好通過視聽媒體公開審判。


北京於伏海律師


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第二小學門前,於11月22日12時15分發生一起一男子開奧迪車逆向行駛,撞上上學的小學生,截止目前已造成5人死亡、19人受傷的特大安全事故。

司機男子今年29歲,因與妻子最近有矛盾,欲自殺厭世,便開車隨機撞入群,造成人員傷亡。

警方在通報中稱,該男子排除酒駕、毒駕,雖未經精神簽定,如精神在開車時無異常,他的行為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

法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節嚴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司機男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已成年,在案發時頭腦清醒,意識清晰,明知開車撞人的後果,卻猛地撞上去,已明顯的故意。

因而,該男子開車撞人已構成犯罪,且後果非常嚴重,應判處死刑。

他,心胸狹窄,與妻子有矛盾便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弱勢群體孩子下手;

他,心狠手辣,利用車做殺人工具,在撞倒孩子的瞬間絲毫沒有悔意,駕車逃離現場;

他,無業,工作生活不順,便對他人不滿,把自己的怨氣撒到幼小的孩子身上;

他,撞人後,沒有停車而是倉狂逃竄被警察逮住,沒有自首情節;

他,粗暴殘忍地用車殺死5人、殺傷19人,已激起民憤,給孩子及家長造成恐慌,影響極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終上所述,再一次強調:對犯罪嫌疑人司機男子應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平順吉祥18


2018年11月22日12時15分,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第二小學門前發生一男子駕車衝撞過路人群案件,當場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傷,其中重傷3人。案件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採取有力措施迅速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韓某華,男,29歲,建昌縣人,無業。犯罪嫌疑人韓某華性格內向偏執,心胸狹窄,近期因夫妻矛盾,輕生厭世,產生極端思想,採取駕車衝撞方式,隨機選擇作案目標,導致案件發生。


兩年前曾在河南發生一起檢察院處級幹部駕車衝撞學生案件。2016年2月29日中午,在南陽市宛城區建設東路南陽市一中門口,發生一起轎車衝撞學生事件。12時03分,一輛白色比亞迪越野汽車(豫RHD235)撞向正在放學的學生,造成12名學生受傷,其中1名學生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審訊調查:犯罪嫌疑人馬高潮,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出生於河南省南陽市,漢族,大學文化,系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正處級退休幹部,作案動機主要是對社會不滿,悲觀厭世,製造事端,引起社會關注。2017年7月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馬高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憲等共計人民幣680000元。2018年8月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

犯罪嫌疑人韓某華駕車撞無辜學生對外行為,當場造成5人死亡、19人受傷重大傷亡後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院會以韓某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由於該案性質惡劣,影響極壞,遼寧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會特案特辦,如不出意外的話,春節前應執行死刑,除非司法鑑定他作案時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此類案件不會最後一起,公眾防不勝防。此類厭世求死罪犯,死刑不能阻擋他們行為,無痛苦地被執行死刑更讓他們感到快感。我們應當修改法律,千刀萬剮罪犯,讓她們痛苦難忍卻求死不得,其他效仿者聞之止步。


429方寸世界


這個肯定要判死刑,並且必須從快,在執行死刑的那天務必要加大宣傳力度,以平民憤。古法就有殺人者償命,欠債者還錢一說。這司機殺的不是成年人而是學生,是祖國的花朵是社會的未來;他殺的不是一條命而是多條小生命。他給別人給社會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


茶亦醉人不用酒


這個話問的,什麼叫應該?這是必須的死刑!他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故意殺人,並且製造死傷多人。你說?難道還釋放他嗎?因為他爸是村支部書記,他性格內向,夫妻吵嘴嗎?請不要再宣傳了!誤導、輕描淡寫敷衍民眾了。死刑立即執行!


qzuser2566839


村支書好歹也是受黨教育了多年,怎麼生出個這麼不是的玩意兒呢,我看死刑都是對他寬大了,應該五馬分屍都不為過,並罰沒其所有財產。。。


無慾339


另外,如果法律允許我動手處置這個人渣,我會用拳頭把這貨搗成肉泥!


一筒14


中國現在有炸刑嗎?就是像炸油條一樣的刑罰!一口大鍋,倒滿未提煉加工的地溝油,燒得滾沸,把奧迪魔鬼司機丟下去,炸滿七七四十九天,渣都不剩!告慰小寶貝們在天之靈!


踏踏舟


我認為不應該,死了他就解脫了。應該恢復古代的凌遲,像這種不敢自殺就會報復未成年兒童的慫貨就該讓他受罪,他要是報復個貪官或為富不仁的還算有血性,撞小孩子純屬是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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