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醫患關係、醫療糾紛,一直以來都是熱點話題。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01號令,公佈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部涉及醫患雙方權益的行政法規,有何新意?小編總結了新條例的七大亮點,這就為你一一解讀。

新條例出臺及歷史變遷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法規共經歷三次變革: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公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替代15年前公佈的《辦法》;

2018年7月31日,國務院公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亮點1:新舊條例並行

首先值得關注的是,新條例不僅沒有廢止16年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且在第五十五條中規定,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新條例將並行實施,目前兩部《條例》都屬現行有效法規。

至於兩部《條例》部分內容存在的不同規定,將按照法律適用中“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規定的內容將優先適用。

亮點2:「醫療事故的賠償」更改為「醫療糾紛的調解」

“醫療事故”這個概念將會被“醫療糾紛”或“醫療損害”所替代, “處理”變更為“預防和處理”。 過去,只要在醫院裡死了人,人們就會說“某某醫院出了醫療事故”。現在採用“醫療糾紛”的說法更科學,因為沒有經過鑑定,誰也無權說是“事故”。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亮點3:首次明確媒體應客觀理性報道醫療糾紛

《條例》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醫患關係這幾年一直屬於社會矛盾焦點。此前由於部分媒體主觀片面、有失公正的報道,加深了患者對醫方的誤解和不信任,導致了醫患矛盾加劇,這些事件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

《條例》首次明確要求各類媒體擔負起真實、客觀、公正宣傳引導的社會職責,要求其告知公眾醫療風險的客觀存在,提高公眾風險意識,理性面對醫療風險所致的不良後果。

讓媒體成為醫患矛盾的中間橋樑,建立起彼此的信任,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作出指引。

亮點4:建立了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條例》第七條: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條例》首次提出醫療保險中患方的醫療意外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醫療活動是高技術、高風險性行為,其療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一旦發生醫療意外,帶來的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因此,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是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重大舉措,為今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健全起到了啟示性作用,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思路。

亮點5:篡改、偽造病歷資料法律責任加重

《條例》規定對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的行為加重了其對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2002年條例針對此類行為,僅提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處罰人員範圍擴大了,處罰力度也擴大了,並且《條例》將這條作為法律責任的第一條,可見國家立法對於篡改、偽造病歷資料的嚴重性進行了強調。為進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利保障。

亮點6:鼓勵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強調人員專業性

《條例》用了整整五條長篇法條就醫療調解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醫患關係的持續緊張,“傷醫”事件時有發生,醫療糾紛調解責任重大。醫療調解委員會雖然早已有之,但在調解工作過程中由於缺乏專業人員,往往很難同時說服患方和醫方。

《條例》明確今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並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收取費用。要求建立專家庫,對於醫療損害鑑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鑑定。

《條例》充分發揮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機構的調解作用,對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對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提供瞭解決路徑,為解約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資源,快速解決提供了法律支持。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亮點7: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鑑定成為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的法定鑑定方式

新條例規定,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均可進行醫療損害鑑定,委託人可以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

與現行的醫學會專家庫由衛生行政部門單獨設立不同,新條例規定的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由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且專家來源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也不僅限於醫學和法醫學專業。

醫療損害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將由國務院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總結

總體而言,《條例》的出臺,把握了以下三點,為進一步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作了鋪墊。

  1. 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
  3.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減少醫患對抗,促進醫患和諧。
揭秘!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七大亮點解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