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夥後我想退出,誰來退錢?

入夥後我想退出,誰來退錢?

近年來各類投資產品層出不窮,投資產品延期兌付,甚至投資公司跑路的新聞也屢見不鮮。眾多理財產品中,以成立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的形式較為常見,同時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那麼當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發生延期,作為投資者的有限合夥人要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讓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入夥協議簽署

為獲取高額的理財收益,2014年4月15日郭朝與中嘉聯合基金簽署了《入夥協議》和《股權回購協議》,由中嘉聯合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與郭朝(有限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融豐投資中心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入夥協議》,郭朝作為有限合夥人出資350萬元,入夥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人承諾有限合夥企業每年的企業利潤率不低於12%。如合夥企業發生虧損,則由普通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另外,為了避免因合夥企業虧損導致有限合夥人無法獲取預期收益,中嘉聯合基金又與郭朝簽署了《股權回購協議》,約定由中嘉聯合基金依照有限合夥人投資金額的年化收益率溢價購買其所持有的份額,作為投資和收益保證。

合同的約定考慮得非常周全,郭朝也安心地把錢交給中嘉聯合基金,等待著一年後拿回投資本金和收益,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卻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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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收益延期兌付

2015年5月7日,融豐投資中心發出“中坤項目延期換款公告”,稱因中坤集團資金週轉出現困難,無法按期兌付投資人的本金利息,已向我方提出要求至2015年10月31日前向投資人兌付,延期時間的利息按12%年利率計算。

郭朝看到公告後焦急萬分,本以為合同考慮的周全,風險就可以避免。但是怎麼也沒想到最後還是沒有按期拿到投資本金和收益。那麼該怎麼辦呢,是應該去向中嘉聯合基金要錢?向融豐投資中心要錢?還是向中坤集團要錢呢?

彆著急,讓我們來看看明律師是怎麼點評的。

明律師點評

郭朝與中嘉聯合基金於2014年4月15日簽訂的《入夥協議》及《股權回購協議》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恰當履行各自義務。

現《股權回購協議》約定的期間已經屆滿,中嘉聯合基金並未向郭朝支付合同約定的預期年化收益,亦未向其支付投資本金。

中嘉聯合基金應當按照《股權回購》協議約定,按照郭朝投資金額的年化收益率溢價購買其所持有的份額。因此,郭朝向中嘉聯合基金主張其投資的本金和按照合同約定的收益。此外,在中嘉聯合基金支付股權回購款後,郭朝所持有的有限合夥企業份額即歸中嘉聯合基金所有。

另外,明律師還想多說兩句。財富管理的本質是進行風險管理,在錯綜複雜的投資環境中,投資者需要增強自身風險識別能力、自我保護意識和責任承擔意識,更好地根據自身能力判斷產品、機構的優劣,進行審慎決策,實現理性投資,而不是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視風險的存在。上述案例,雖然郭朝可以向中嘉聯合基金主張投資本金和收益,但是如果中嘉聯合基金的資質較差、資金實力較弱而無力償還,那麼郭朝就可能將面臨血本無歸的境地。所以還是想告訴大家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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