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並不等於“生育” 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被判賠6萬

“懷孕”並不等於“生育” 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被判賠6萬
“懷孕”並不等於“生育” 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被判賠6萬

“孕婦深夜未在十分鐘內

“某女士因懷二胎被公司調去看廁所”

“懷孕”並不等於“生育” 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被判賠6萬

懷孕的女職工

為何總是受到公司的“額外關照”?

這次,

又有單位圍繞計劃生育政策“做文章”:

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正式實施,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廣州的葉女士於2015年4月孕育二胎,並於2016年1月生育二孩,卻被以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為由解僱。

葉女士生育二孩的行為

真的違反計劃生育條例了嗎?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所調整的行為

是“生育”還是“懷孕”呢?

“孕媽”又應受哪些法律保護?

女子在計劃生育法修訂後生育二胎

被單位以“違反”政策為由辭退

葉女士於2005年8月入職某幼兒園任帶班老師,她曾於2007年6月生育一孩,2015年4月葉女士再次懷孕,未領取準生證,並於2016年1月生育二孩。某幼兒園於2015年11月向葉女士出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告知函》,以葉女士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為由於當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2016年1月22日,廣州市白雲區鍾落潭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證明,證實:按照2016年1月1日新規定,葉女士夫婦於2016年1月生育貳孩,屬政策內生育。

葉女士認為:

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相關規定,只對“生育”行為予以處罰,但懷孕不等同於生育,並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某附屬幼兒園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被告擅自解除勞動關係,於法無據,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299. 71元和代通知金3109.51元。

幼兒園則認為:

葉女士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強行生育二胎,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故根據單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聘任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除與葉女士之間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廣州市白雲區鍾落潭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原告屬於政策內生育貳孩,故其並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實,對此予以認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避計生政策風險

法院判原單位賠償6萬餘元

關於勞動關係的解除

原告入職被告處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的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解除勞動關係時尚未辦理準生證,但其胎兒在分娩前仍具有不確定性,故被告選擇在其尚未生育時即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視為願意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以避免承擔更大的違反計生政策的風險。基於此,在原告因法律的修訂而依法取得生育二胎資格的情況下,被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

關於工作年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就其主張的原告曾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間離職的事實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但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實,故採納原告的主張,依法認定雙方在2005年8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

被告應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十年三個月)及工資標準(3109.51元)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共計65299.71元(3109.51×10.5×2)。被告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代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幼兒園支付葉女士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65299.71元。宣判後,被告某附屬幼兒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計劃生育法所調整的行為

是“生育”而非“懷孕”

計劃生育法所調整的行為是“生育”而非“懷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12月27日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8條作出修訂: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政策所提倡的是生育子女而非懷孕事實,且“晚育”更是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年齡,故可看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調整的是生育行為而非懷孕事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賦予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事前干預引導,對違反政策事後處罰,並未有對懷孕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定,更體現這一點。

本案中被告辯稱,懷孕是生育的必經階段,生育也應當是懷孕的必然追求結果,並認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實行計劃生育,應當既包括按計劃懷孕也包括按計劃生育,這種理解是有失偏頗的。懷孕過程具有不確定性,懷孕不等於生育,且生育政策所規制的是事後結果,用人單位以懷孕代替生育,將違反計劃生育的風險提前轉嫁到懷孕職工身上,讓自己處於零風險的狀態,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懷孕婦女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原告生育二胎的時候計劃生育法已經修訂完畢,原告生育行為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即使原告繼續留職也並未產生對單位損害的事實,被告以原告未領取到準生證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當孕媽媽或者哺乳期的媽媽們

權利受到侵犯時,

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記住,婦女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法律

是女性維權的堅實“後盾”。

“懷孕”並不等於“生育” 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工被判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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