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頭、債有主”的例外

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冤有頭、債有主”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句俗話,言下之意是“誰欠你的錢,你就找誰去;既然我沒有欠你的錢,你就不應該來找我,找我也不會給你的”。這麼淺顯的道理,大多數人好像都知道。

“冤有頭、債有主”的例外

可是,這僅僅是常理而已。在法律上並不必然如此。比如,王先生欠了李小姐10萬元,債務到期后王先生遲遲不還錢,而且王先生由於生意失敗也是身無分文,李小姐非常著急,眼看這10萬元就追不回來了。後來,李小姐偶然得知王先生的同學陳先生欠了王先生10萬元,到期後一直沒有還給王先生。於是,李小姐便要求王先生去向陳先生追款,追回來好還給自己。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但王先生就是拖拖拉拉,雖然承認這件事,卻不向陳先生追款。

李小姐實在無奈,便主動找到陳先生要求還錢,陳先生倒是客氣地聽取了李小姐的訴說。不過,最後只說了一句“我很理解你,但我只欠老王的錢,不欠你錢。冤有頭,債有主,你找我沒用的。”陳小姐心涼了半截,追款又陷入了困境。

此時,如果陳先生的說法成立,那麼法律天平將嚴重失衡。對於李小姐,王先生明明可以追回10萬元來還自己,但是由於王先生根本不將此事放在心上,造成自己可能就此損失10萬元;對於王先生,自己欠了李小姐10萬元賬,但由於考慮到陳先生是同學,便不去追討,因為追討回來也還要還給李小姐,不如給同學一個便宜。結果將造成只有李小姐遭受了10萬元損失,實在不公平。

“冤有頭、債有主”的例外

其實,李小姐也不要過於灰心,也許還有辦法將10萬元追回來的。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作出了調整。法律認為,如果債務人如王先生這樣,懶得行使到期債權,不去追另一債務人如陳先生及時還款,給債權人如李小姐造成損失的話,債權人李小姐完全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陳先生,要求另一債務人陳先生將10萬元還給自己。即此時法律將賦予李小姐“代位追償”的權利,允許其越過王先生,直接向陳先生起訴追討欠款。

我們來看看2011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判定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案例。

建某公司為博某公司提供鋁材塗層加工服務,合作多年,經結算,博某公司尚欠建某公司貨款16萬元一直未付。建某公司每次向博某公司追款的時候,博某公司均稱另外一家企業大某工廠也欠自己貨款10萬元未付,一旦大某工廠還款,博某公司馬上將收到的10萬元款項先償還給建某公司。但是,大某工廠一直未還款,博某公司也一直沒有采取有效途徑向大某工廠追款,事情就這麼拖著。

“冤有頭、債有主”的例外

建某公司見狀無奈,便將大某工廠告上法院,要求大某工廠直接向自己支付其欠博某公司的10萬元貨款。大某工廠在法庭上辯稱,由於和建某公司不存在欠款關係,不同意向博某公司支付款項。

該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博某公司怠於行使對大某工廠的確定債權,建某公司作為博某公司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博某公司的債權,建某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最終判定大某工廠向與自己沒有錢款關係的建某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律師支招】

如果別人欠了你的錢,一直不還,在追討無果的情況下,你可以嘗試查一查有沒有其他人也欠了他的錢沒有還,爭取尋求代位追債的方法;如果你欠了別人的錢一直沒有還,有一天,一個你不認識的人向你追討債務,你也不要驚訝,可能是他正在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你也許真的要向這個不認識的人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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