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狗打架致人受傷,未拴狗繩一方擔全責!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近年來,城市裡養狗人群日益龐大,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比如時下熱點的“杭州男狗主打人事件”“高空墜狗案”,雖並非直接的動物致害,但均與飼養犬隻相關。如何合法文明地飼養犬隻、避免或化解糾紛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本月初,家住浙江杭州的徐女士稱,一條沒有拴繩的寵物狗朝她兒子狂吠,為保護孩子,她用腳驅趕狗,卻遭狗主人毆打。

未拴狗繩的狗這次又闖了禍。年初,李女士遛狗時遭遇未拴狗繩的犬隻“突襲”,兩狗相鬥,李女士卻受了傷。都說離弦的箭,脫韁的狗,遛狗如果不拴繩,只能“犬患”日增禍連連。一起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李女士:未拴繩的哈士奇“突襲”金毛

兩狗相鬥主人遭殃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今年1月22日晚上10時許,李女士牽著自家金毛犬在小區內散步,恰逢唐先生飼養的哈士奇也在附近溜達。兩狗相見,霎時間“電光火石”,一場激烈的戰鬥近在眼前。只見那哈士奇瞬間衝向金毛犬欲圖撕咬,情急之下,護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腳欲踹開哈士奇,不料卻被這急眼了的哈士奇一陣反咬。衝突中,李女士的右腳腳背及左大腿內側、右大腿外側均被咬傷。

這時,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方才趕到現場,見狀立即與李女士互加了微信,並送她至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就診,還為她支付了注射第1針疫苗的費用。次日,李女士就此事向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永平派出所報警,永平派出所的民警對其作了詢問筆錄。

當日,李女士的哥哥就其被咬傷一事通過微信向唐先生提出4點要求:

承擔本次醫療費用;

承擔誤工費用(15天);

如有疤痕,承擔清理去險疤痕費用;

保證遛狗使用繩牽引;

並表示希望當天將事情解決,多次約見唐先生。

而唐先生在雙方多次的微信聊天中也均未否認是自家哈士奇咬傷了李女士,還曾誠懇地回覆道“小李,前提是大家都是養狗、愛狗之人!受傷也是在大家遛狗期間發生的!事情發生後我及時帶她去醫院,二話沒說主動付了醫藥費。回來後還囑咐有什麼問題及時聯繫”“小李,我的主張是:無論走法律程序還是管理處調解,都必須要提供:❶ 單位證明(按我發的模板套);❷ 近六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落實了,該給多少,我一分不會少!請你放心。”

法院: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未拴狗繩方判賠五千餘元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吃了“定心丸”的李女士此後又是上醫院又是做鑑定,可沒少折騰,還因咬傷休息而誤工15天,損失可謂不小。可唐先生卻自上次支付第1支疫苗費後便不再支付其他費用。李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擔醫藥費、交通費、鑑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303.26元。

訴訟中,唐先生抗辯稱沒有看清打架的場面,不確定是哪隻狗咬傷李女士,對此表示李女士需舉證。本案系狗打架誤傷及人,且李女士當時把腿擋在兩狗之間,屬於護狗不當,也需承擔一定責任。他是因狗掙脫繩子而理虧,才與李女士互加了微信,並出於人道第一時間帶李女士去醫院並支付了醫藥費,但這不能代表其承認是自家狗咬傷李女士。唐先生強調,自家的哈士奇是辦了養狗證、免疫證的合法犬隻,要求李女士也出示養狗的相關資料。

對於李女士的訴請,唐先生認為:

出於人道,同意承擔後兩針疫苗的費用及部分就醫產生的交通費。如能證明是自己的狗咬傷李女士,可以考慮承擔相關的交通費,以及在李女士按規定格式出具單位誤工損失證明、提交近半年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銀行流水的前提下,可以考慮支付誤工費。

那麼,究竟是哪隻狗咬傷人?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法院認為綜合事發前系唐先生飼養的狗未系牽引繩衝向李女士處,以及事發後唐先生送李女士就醫、支付醫療費、提供微信號與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決方案持續溝通及在溝通中從未否認系唐先生的狗咬傷李女士等言行,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李女士在2018年1月22日晚系被唐先生飼養的狗所咬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在唐先生的狗追上來撲向李女士的狗時,唐先生的狗已先表現出攻擊行為,李女士抬起右腳想要踢唐先生的狗,應屬緊急避險,唐先生抗辯李女士屬護狗不當,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另外,雖然李女士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為所飼養的犬隻辦理了養犬證件,但這只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李女士沒有辦理養犬手續不是導致本案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不影響李女士向造成其損害的侵權人主張民事賠償的權利。據此,唐先生飼養的動物造成了李女士損害,李女士要求唐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唐先生賠償李女士醫療費、交通費、鑑定費、誤工費共計5023.4元。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法 官 說 法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未拴狗绳一方担全责!

本案屬於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案件。其存在的爭議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對於動物致害責任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即是說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原則”,除非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舉證證實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以上的過錯,否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又對第七十八條作出了補充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即是說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損害的,即使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以上的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隻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用犬繩牽領犬隻

本案中,雙方遛狗的區域位於廣州市白雲區永平街區,屬於嚴格管理區,雙方均應用犬繩牽領犬隻。而據雙方對本次事件的陳述可知,唐先生的狗撲咬李女士時,未被犬繩牽引,亦無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旁制止,故唐先生的行為應屬於違反《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對犬隻未採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情形。因此,即便李女士可能存在過錯,唐先生對其飼養的犬隻致人損害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李女士護狗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本案中,當唐先生飼養的犬隻撲向李女士飼養的犬隻欲圖撕咬時,李女士為保護自己的犬隻,曾作出抬腳踢唐先生的犬隻的行為。對該行為的定性,應視情況認定:第一種情況是如飼主故意利用動物或因過失致動物致害的,被侵權人可以正當防衛,視為給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方式進行正當防衛;第二種情況是如動物自發地侵害他人,而飼主對此沒有故意、過失時,即狹義的對物防衛,行為無價值論認為成立緊急避險,而結果無價值論認為成為正當防衛。

總之,李女士為保護自身財產(犬隻)免受侵害而抬腳踢狗的行為,無論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均不構成過錯,也均不妨礙唐先生承擔侵權責任。

據瞭解,早在去年8月,廣州市依據《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開展養犬管理執法整治專項行動。根據規定,體重20公斤以上的犬隻,應當用長度1.5米以下的犬繩,併為犬隻佩戴口嚼或口罩。不牽犬繩、不帶犬牌、不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抵制諸如遛狗不拴繩等不文明養犬行為,再溫順的狗也要牽好“文明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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