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中院公開宣判張興國受賄案

2018年1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

银川中院公开宣判张兴国受贿案

在銀川市看守所宣判

經銀川中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興國利用擔任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傢俱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3.811萬元;美元5萬、英鎊5萬、歐元1萬;以上共計人民幣334.2558萬元。

银川中院公开宣判张兴国受贿案

銀川中院認為,被告人張興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4.255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興國歸案後如實交待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願認罪,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一、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張興國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並扣押的贓款贓物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其他已扣押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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