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考公務員等注意啦!

作者|軍路君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考公務員等注意啦!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如果年齡在35週歲以下,或大學生退役士兵,如果有回地方後考公務員、或競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時,在選擇安置方式時,要特別慎重,最合適的方式就是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

按照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通過競爭機制實現就業,不需要退回已經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

而在部隊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後自願放棄安排工作待遇,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與選擇自主就業方式安置完全不同。

首先,在部隊直接自主就業,可以領取部隊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選擇安排工作回鄉後自謀職業的,只領取上述兩筆經濟補助總額的80%。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明確:

符合城鎮安置條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這也就是說,在兩年內,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即使通過自己努力考上公務員、考進事業單位的,這筆補助金,都是要追回的,沒發給更不會再享受自謀職業經濟待遇。

如某地在今年初發布的《2018年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簡章》中就寫明:2015、2016、2017年退役的自謀職業退役大學生士兵,被各級機關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的,本人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這個問題,在不少地方留言郵箱中,也有問題反饋。甚至有的自謀職業退士兵,因個人考取並錄用為公務員後,地方沒有發自謀職業金補助而對簿公堂,但無一例外,最終都已認定:不屬於自謀職業,不符合領取自謀職業補助金的條件。

故在此,給擬退役的戰友提個醒,如果本人有計劃考取公務員、事業單位的,最適合的方式就是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只有自主就業可以享受部隊及地方的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且在領取後不需要退回經濟補助。

今年8月1日,退役軍人事務部頒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意見》對靈活就業補助標準進行了統一規範,但對於兩年內競爭上崗的自謀職業士兵,經濟待遇退回的問題,沒有作新規明確,如若參照原先的舊文規定,則是需要退回的。故戰友們,應當考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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