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資質承建工程



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資質承建工程


案情簡介: 2009年5月19日,堂宏房地產分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鑫瑪建設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在合同承包方處簽字人為牟三青並加蓋鑫瑪建設公司的印章。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鑫瑪建設公司與牟三青於2009年7月31日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投標報名到竣工交付驗收的相關手續均由牟三青自行辦理,所需費用由牟三青自行承擔,鑫瑪建設公司向牟三青提供相應的企業經營和資質證明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其後堂宏集團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結算書》,牟三青沒有參與。嗣後,牟三青就工程款提起訴訟,訴中就牟三青、堂宏集團公司、鑫瑪建設公司的法律關係及堂宏房地產分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所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工程結算方式而爭議。

法院認為:

關於牟三青、堂宏集團公司、鑫瑪建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及堂宏房地產分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所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承包方為鑫瑪建設公司並加蓋鑫瑪建設公司的印章,但在承包方處簽字的是牟三青,而牟三青不是鑫瑪建設公司員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牟三青與鑫瑪建設公司即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從投標報名到竣工交付驗收的相關手續均由牟三青自行辦理,所需費用由牟三青自行承擔,鑫瑪建設公司向牟三青提供相應的企業經營和資質證明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後,牟三青直接與堂宏房地產分公司、堂宏集團公司聯繫並交付工程,堂宏集團公司及堂宏房地產分公司也直接向牟三青提出要求並支付款項。由上述事實可以得出,表面上是鑫瑪建設公司將涉訴工程轉包給牟三青,實質上是牟三青借用鑫瑪建設公司資質承攬堂宏集團公司的工程,鑫瑪建設公司向牟三青收取一定管理費,因此鑫瑪建設公司與牟三青之間不是轉包關係,而是牟三青借用鑫瑪建設公司資質承建工程,即鑫瑪建設公司與牟三青為掛靠關係。而在簽訂合同及施工過程中,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知曉牟三青借用鑫瑪建設公司資質承建工程,且認可由牟三青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務,因此堂宏集團公司與牟三青之間直接形成權利義務關係,而堂宏集團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根據本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二審判決認定牟三青借用鑫瑪建設公司資質與堂宏房地產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並無不當。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稱二審在未釋明的情況下直接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剝奪其辯論權利,但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牟三青在一審中即請求法院予以認定,上訴時牟三青就合同效力問題也提起了上訴請求,因此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應當針對牟三青的訴求主動進行答辯。此外,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提起反訴,二審直接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其具體的訴訟權利,故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該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關於工程款如何結算問題。如上所述,堂宏集團公司與牟三青之間直接形成權利義務關係,而與鑫瑪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因此工程結算應當在牟三青與堂宏集團公司之間進行。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主張按照其與鑫瑪建設公司訴訟前簽訂的《結算協議》進行結算,但牟三青與鑫瑪建設公司僅是借用資質關係,而非轉包關係,鑫瑪建設公司無權代表牟三青與堂宏集團公司進行結算,該二公司簽訂的《結算協議》對牟三青不具有約束力。由於牟三青與堂宏集團公司沒有結算,故一、二審法院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結合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確認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法律實務:

在本案中,堂宏集團公司知曉牟三青借用鑫瑪建設公司資質承建案涉工程,且認可由牟三青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務,因此堂宏集團公司與牟三青之間直接形成權利義務關係,而堂宏集團公司與鑫瑪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因此工程結算應當在牟三青與堂宏集團公司之間進行。堂宏集團公司、堂宏房地產分公司主張按照其與鑫瑪建設公司訴訟前簽訂的《結算協議》進行結算,但牟三青與鑫瑪建設公司僅是借用資質關係,而非轉包關係,鑫瑪建設公司無權代表牟三青與堂宏集團公司進行結算,故簽訂的《結算協議》對牟三青不具有約束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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