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多次纏訪鬧訪被刑拘,涉嫌尋釁滋事!

有些人總有這樣的認識“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

這種想法真是大錯特錯,

如果情節嚴重,還容易“吃牢飯”!

近期,九原公安分局知行路派出所依法刑拘一名多次纏訪鬧訪嫌疑人。

一女子多次缠访闹访被刑拘,涉嫌寻衅滋事!

2012年前後,九原區政府本著發展地方經濟,建設多所大中專院校為一體,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的初衷,選址九原區建設職教園區項目,按照標準,出臺相關政策,對徵拆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及地上物進行徵拆,並對涉及徵拆範圍內的村民、村集體進行安置、補償。

2013年開始,九原區某村民趙某某(女),因對自己家佔地補償費用存在疑異,多次到辦事處、政府纏訪鬧訪,在各級政府信訪部門的多次答覆與信訪終結後,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等人依然向九原政府和辦事處提出不合理要求,並多次到自治區、國家重點部位進行越級上訪,被我局多次處以行政處罰,但犯罪嫌疑人趙某花等人仍不悔改,持續進京非訪至今,次數多達50餘次,為政府造成巨大損失。

2018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在到北京重要部位進行上訪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並,由相關工作人員接回後,移交到知行路派出所,經九原公安分局會同九原區人民檢察院 、九原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認真分析與研討,確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多次進京纏訪非訪的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知行路派出所及時對該案立案偵查,並於11月6日,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

但是枉顧法律,採取非正常手段上訪

不僅干擾社會公共秩序

更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安機關在此呼籲廣大群眾

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訴求,合法信訪

為維護我市正常的

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努力

雖說信訪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但是信訪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衝動行事,一旦衝動,你與犯罪的距離可能就越拉越近了。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但是,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當你有以上行為的時候,你可能已經在犯罪的邊緣徘徊了。非正常上訪會觸及哪些罪名?我們來看看。

尋釁滋事罪: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提醒: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於多次到北京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並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

提醒: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後果更加嚴重,並限定為國家機關。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醒:上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提醒: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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