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參公,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人員如何妥善解決身份、職稱

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影響最大的就是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中斷問題。而且這個問題也註定不可能有一個完善的解決方案。

事業單位將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市縣嚴禁設立“事業局”,如此一來,事業單位就沒有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依據,取消了參公屬性。目前,這一改革已經在遼寧省先行試點,並於2018年7月底基本結束。

第1個問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後,沒有參公性質和崗位,工作人員也不再是參公人員。遼寧省改革的方式是,已經取得參公的,身份和待遇保留。問題是事業單位已經不參公了,這些人的身份和待遇能保留多長時間?今後的晉升問題如何解決?

事業單位不參公,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人員如何妥善解決身份、職稱

第2個問題:遼寧省同時又規定,省考、軍轉、群團、公務員轉參公的、2006年第一批登記的、選調生這六類人員,可以在行政部門的公務員和黨群機關的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問題是行政部門和黨群機關還有空崗嗎,有空缺的行政編制嗎,有空缺的領導職數嗎,能轉多少人,以什麼條件什麼方式轉任,不能轉任的怎麼辦,繼續保留身份又怎麼晉升?問題一大堆,麻煩,而且無法妥善解決。

第3個問題:行政執法職能整合後,明確是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行政執法是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又不再保留參公,《公務員法》和2016年7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都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有“法定編制”。行政職能的法定編制就是行政編制和工勤編制,而《公務員法》又明確規定了工人不能執法,因此就只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才能執法。新《公務員法》修正草案,又明確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那麼,行政執法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是繼續接受“委託執法”還是作為執法主體執法?行政執法能成為事業單位的獨特個例,保留參公性質嗎?如果保留,對其他事業人員公平嗎?目前,瀋陽市成立了行政執法總隊,保留參公屬性,對區實行垂直管理,下設各區執法大隊。這個做法對全國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改革有指導意義,只是對其他的參公人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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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個問題: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果轉為普通人員,其工資待遇大大降低,不公平。如果恢復專業技術人員身份,繼續走職稱路線,那麼轉了這十幾年,中斷的職稱評定如何接續?按條件統一提一級、兩級?還是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不現實,那麼分條件提高職稱級別,也不是很現實,職稱名額都有限制,競爭過程非常激烈,普調對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衝擊會非常大,重新造成新的矛盾。

這四個問題能不能解決,直接關係到原來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的個人前途和待遇,希望經過各方的努力和諒解,能有一個相對公平又圓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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