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資“傻眼”了!長生惹眾怒7漲停後,強制退市午夜啟動,更慘的是下週一停牌

游资“傻眼”了!长生惹众怒7涨停后,强制退市午夜启动,更惨的是下周一停牌

16日深夜又有重磅大事。

一是滬深交易所先後正式發佈強制退市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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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交所啟動對長生生物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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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ST長生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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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件大事,強制退市新規發佈,啟動退市程序、問題公司下週一停牌。

有人說這幾天*ST長生連續漲停,買入的投資者不怕報應嗎?

1、*ST長生末日到了

深交所稱,按照規定,公司股票將於《實施辦法》發佈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並作為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初步審核意見的起算時點。

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是否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如果決定對長生生物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將依規依序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上述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三十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六個月。

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16日,這已是*ST長生自11月8日被*ST並復牌以來的連續第7個漲停,累計反彈幅度已逾40%。按理說,*ST長生早已手握“退市”的單行票,但接連不斷的風險提示公告依然沒能阻擋資金往火坑裡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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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長生的連續漲停,就是一種“擊鼓傳花”。有大資金打起股價,吸引跟風的投機者。人人心存僥倖,總以為有人會更傻,自己不會是那個最後的接捧者。而最終的接捧者,則多是散戶。

深交所的統計數據顯示,*ST長生近期連續上漲期間的交易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其買入佔比均超過97%,賣出佔比也在90%以上。由遊資大戶起頭炒作,中小散戶跟風,交易額居前的賬戶持股時間較短,平均1至2天。

今晚的強制退市新規一出,衝進去的散戶都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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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什麼會有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規

今年7月27日的時候,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強化了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對於進一步健全市場基礎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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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稱,細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實施標準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

首先,助力經濟改革向縱深推進。

其次,堅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決定》精神。

再次,保障退市新規有效執行。


《實施辦法》在實施標準和程序方面明確作出進一步安排,區分IPO造假、重組上市造假、年度報告造假、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等情形,明確具體實施標準,提高相關標準的可操作性,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

最後,積極應對市場頑疾,有效回應市場關切。


一方面,針對近期市場上出現的個別上市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將企業利益、個人利益置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之上的,《實施辦法》明確將其納入重大違法情形;另一方面,《實施辦法》在實施程序上作出相應嚴格安排,簡化退市程序,加快退市節奏,提高退市效率。

上交所稱,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

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範。上述系列規則的發佈實施,是上交所堅決貫徹證監會要求、發揮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的重要體現,充分落實了證監會本次退市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改革目的。

有網友表示,這個強制退市新規,簡直是長生生物的定製版。

3、新規細化了哪些退市情形?

上交所方面:

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方面:

區分IPO造假、重組上市造假、年度報告造假、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等情形。


針對近期市場上出現的個別上市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將企業利益、個人利益置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之上的,《實施辦法》明確將其納入重大違法情形

4、新增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回應社會期待

證監會7月27日發佈的決定中,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予退市的規定。

上交所在退市新規中,明確了這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此類情形的規範邏輯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出現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表明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價值取向與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發生嚴重背離。


第二,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不僅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更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為資本市場立法和監管的價值本位所不容。


第三,上市公司存在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行為,往往會被剝奪生產經營的資格許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客觀上不應也無法再維持其上市地位。


在社會公眾安全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方面,主要類型化和具體化為三種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深交所方面表示,“五大安全”納入退市考量將在三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一是順應市場發展需要,促進市場“正本清源”。

二是提高風險意識,更廣泛保護投資者權益。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

5、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規有啥亮點?

深交所方面有四個特點:

一是切實提高退市效率。

第一,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


第二,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


第三,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第四,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

第一,堅決對欺詐行為“零容忍”。上市地位需具備合法性基礎,公司取得上市地位主要來源於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公司因欺詐而騙取了IPO發行核准或者重組上市核准,則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直接導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續;


第二,嚴懲“造假”規避退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利用財務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佔用市場資源、扭曲定價功能,堅決予以處理;


第三,延伸監管範圍,從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考慮,嚴肅處理重大違法行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據牢靠。

各類行政機關是依法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證券市場等領域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是判斷和認定上市公司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實施辦法》以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即確保違法事實清楚、退市依據明確。

四是堅決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一方面,退市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程序公開透明,設置了申辯、聽證和複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釋溝通的權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上交所表示退市新規設置了比較嚴謹規範的退市決策和實施程序。

首先是設置了上市委員會決策機制,

規定上市委員會以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對上市公司行為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地位,是否應當對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對相關審議決定,例如上市委員會的審議期限、發出認定意見告知書、提出申辯和聽證、做出退市決定等環節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確。

其次,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主要是給予涉嫌重大違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請聽證、書面陳述和申辯、要求複核等權利,維護了其正當的程序保障權利,保障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再次,明確了重大違法退市的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將暫停上市期間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提高了退市實施效率。

另外,退市改革方案對重新上市條件也作了修改。對於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

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

同時,對於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後進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以傳遞從嚴實施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避免退市過程出現不必要的反覆,引發市場投機炒作。

6、對新老劃斷如何安排?

深交所方面:

《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


《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該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以近期個別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司為例,區分退市程序所處的階段進行不同處理。


第一種情形是已被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繼續維持暫停上市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創業板公司為披露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繼續維持停牌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如果依據新規公司股票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則不再重複設置三十個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關安排。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可恢復正常交易。

而上交所為保障新規平穩實施,在新老規則銜接上作了比較具體的安排:

一是證監會《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


《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這一安排,與證監會《決定》的原則是一致的,主要是考慮到相關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時,即可能對公司的上市地位產生重大影響,以此適用新規,符合實際情況,符合退市新規的規範邏輯,也是從嚴治市、淨化市場環境、促進優勝劣汰的必然要求。


二是關於年報造假重大違法新老劃斷的起算時點。


考慮到重大違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證監會發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見後才正式實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年報造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不再考慮。例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淨利潤退市指標,在2018年年報披露後,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後2015年至2018年連續四年虧損,則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又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淨資產退市指標,在2017年年報披露後,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後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淨資產為負的,也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三是關於在新規實施前已經完成重組上市的規則適用。


如果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規實施前已經“脫胎換骨”,公司控制權、主營業務等均發生了變化,再予退市不盡合理。對此,《實施辦法》施行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重大違法事項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次重組上市無關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不對其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後,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再進行重組上市的,仍將嚴格按照新規實施強制退市。重組方應當做好盡職調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組上市前的重大違法行為而被強制退市。


四是關於重新上市制度的新舊適用安排。新規實施前,已因重大違法被本所決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規施行後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規則。

7、針對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重大違法情形,《實施辦法》中新老劃斷作出了2015年度為財務指標起算年度的安排。具體如何理解2015年作為起算點?

深交所稱,目前實施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是2014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中予以明確的,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年報造假規避退市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

具體來看,結合《股票上市規則》觸及終止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存在規避終止上市情形的,例如,經追溯調整後,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若2018年度出現淨利潤為負、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負、期末淨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情形之一的,則公司將被啟動終止上市程序。

8、對已通過重組“脫胎換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是否應執行強制退市?

深交所稱,通過重組上市實現“脫胎換骨”的公司,生產經營和公司治理得到實質改善,如對其股票實施退市將浪費市場資源,也違背了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為使市場資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實施辦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重組上市無關,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可以申請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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