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是如何規定的?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新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答:

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容。

辦法規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

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

問:辦法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

辦法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主、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

一是隨機抽選為主

的方式。隨機抽選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通過隨機抽選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眾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同時,隨機抽選可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人員參與,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考慮到在實際審判中有時需要具備特定專業知識和素養的人民陪審員,辦法明確,可以由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產生一定比例的陪審員,這是對“隨機抽選”選任方式的有益補充。通過這種方式產生的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既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又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

問:根據辦法,如何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

答:

一是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條件。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權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記錄;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審查結果。

三是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全面資格審查。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定向審查的基礎上,聯合法庭、派出所,通過多種渠道,查詢瞭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範圍。

來源 |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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