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職能部門採集個人、單位數據將有規可依”

當前,不少職能部門都擁有識別、判斷個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這些數據和資料應該如何規範化管理呢?

《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職能部門採集個人、單位數據將有規可依”

東莞市發改局近日公佈《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行目錄動態管理

市發改局牽頭制定《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和促進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機關單位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行目錄動態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各信息提供單位編制、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統一發布。

根據《管理辦法》,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核查和報送工作制度。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按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將公共信用信息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對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安全性和時效性負責。

《管理辦法》規定,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採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同時,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及時對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成比對、錄入工作。

可通過多種方式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過社會公開、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披露。

對於社會公開信息,可以通過“信用東莞”網站和信息提供單位對外發布信息的平臺向社會公開,或通過服務查詢窗口及其他方式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對於授權查詢信息,信用主體查詢自身信息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或信息提供主體查詢;信用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查詢,需提供

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信用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和約定查詢用途等證明文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授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情況進行記錄,並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查詢記錄包括查詢時間、查詢人信息、授權人信息、書面授權證明等內容。

對於政務共享信息,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機關單位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其履行工作職能需要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共享服務。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由信息提供單位根據相關政策明確,相關政策未予明確的,披露期限為一年。超過披露期限的,終止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披露,轉為檔案保存。

《管理辦法》明確,信息提供單位在報送對自然人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用信息前應當告知信用主體本人,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經依法查詢或其他途徑獲取的信用主體非公開披露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用主體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披露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如果出現披露期限屆滿的不良信息,披露經信用修復的不良信息,披露信用主體主動要求隱藏的表彰獎勵、志願服務、慈善捐贈信息等情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及時從查詢界面隱藏,轉為檔案保存。

來源 | 東莞陽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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