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準則!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下面合和社區小編為大家講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準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並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以及對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管理的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準則!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對持有一、二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州)各區(市)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不含縣級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持有三級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商業、工業、辦公寫字樓、別墅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範指導。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等,並定期公佈。

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基準價,結合小區的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同時,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管理權限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確因特殊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請價格主管部門協調仲裁。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指導價。

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築面積計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公示格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等進行公示。各物業管理企業的公示內容應按管理權限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查監製。

 第十二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按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約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的大修、中修和設備更換,應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由業主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自物業交付次月起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後不使用期連續超過三個月的房屋,經物業管理企業登記確認後,從第四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議,可向委託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小區二次供電管理費、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等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加價標準核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作規定的,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委託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甘價房地[1996]200號)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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