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長的心頭肉,對於孩子的安全問題,很多家長會特別緊張。但是,因為過度緊張兒產生過激行為,編造謠言甚至傷害他人,可就不明智了。
北海營盤有人販子出沒?
近日,北海市鐵山港區營盤鎮黃稍村的一些村民認為一名陌生的女子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不僅將她圍困住,還在沒有弄清事實的情況下,就發了朋友圈。
等警方趕到現場調查時,卻發現這就是場烏龍!
警方通報:該女子並非人販子
11月12日下午13時許,@廣西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 發佈警情通報↓↓↓
原來,該女子名叫闞某某,山東人,現居住北海市海城區,在北海市某地產公司工作。2018年11月10日17時許,其因私事乘車從北海市海城區到營盤鎮黃稍村委某工地尋人處理未果,在天黑返程期間,被村民誤認為人販子而圍困質問。
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女子並非拐賣兒童的人販子。
11月13日上午11點半,@北海網警巡查執法 發佈闢謠信息↓↓↓
網警提醒
根據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北海網警巡查執法、@廣西北海市公安局鐵山港分局,部分圖片綜合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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