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所取得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李女士與丈夫於2008年結婚,結婚後李女士與丈夫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與丈夫離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於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獨立一人生活,這樣一直分居已經6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在這幾年中,李女士和丈夫分居期間各自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李女士與丈夫只是分居並未離婚,因此李女士與丈夫在分居期間取得的工資等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當財產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時,該財產才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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