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竄作案,接連失竊的麵包車

流窜作案,接连失窃的面包车

11月8日上午,興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11日1時許,欲出去找點錢花的被告人龐某夥同一個外號“黑鬼”的人,使用事先準備好的萬能鑰匙將停放在石南鎮七團村塘格自然村東華寺門口地坪處的一輛五菱麵包車盜走。得手後,龐某將準備好的假車牌換到被盜車上並迅速開走。

2017年10月14日0時30分許,被告人龐某、鄭某與張某相約“兜風”伺機偷車。開到北流市城西二路處時,見位置偏僻、行人稀少,便用準備好的萬能鑰匙和假車牌,故技重施,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五菱麵包車盜走。

2017年11月27日2時許,被告人龐某、張某與梁某相約出去“逛逛”,用同種方法,在玉林市玉州區亨通街工業品小學門口對面,盜竊得五菱麵包車一輛。

2017年10月,被告人龐某、張某將龐某從梧州購買的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五菱麵包車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了禤某。經查,該車是被害人梁某某於2017年10月1日停放在玉州區人民東路富林雙泉小區門前對面停車位被盜的五菱宏光面包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某、張某、鄭某、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龐某、張某、鄭某、梁某的刑事責任;且龐某、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車而予以買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龐某、張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龐某、張某、鄭某、梁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龐某、張某共同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龐某、張某、鄭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應當以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龐某、張某、鄭某、梁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並進行了最後陳述。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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