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解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更好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

《意见》解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更好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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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

主 持 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发布内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意见》解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更好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江必新

发布会实录

(2018年11月7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安排,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中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意见》的起草背景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三农”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一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的指示中,在主持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多次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和深刻论述。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三农”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党中央政策、贯彻法律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乡村地区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沟通协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层治理,化解了大量乡村矛盾纠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依法受理、审判各类涉农案件。目前,大量涉农案件统计在侵权责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由下。司法统计未对农村案件和城市案件作区分。就目前司法统计中单列的涉农案件案由看,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109787件,审结108943件。2017年,各级法院审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和抵押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7790件;审结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2319件;审结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5307件;审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3145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6822件。通过纠纷调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有力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秩序。

近年来,党中央对发展“三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农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新的需求,农业农村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三农”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制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意见》起草工作,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多次对调研、起草工作作出指示。分管副院长亲自带队,由我院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同组成多个调研组,分赴全国各地调研。调研组的同志深入田间地头,与村民、村干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面对面交流,广泛听取农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心声,了解农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需求和期盼。今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亲自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农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十多个机关、教学科研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农村地区人民法庭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更好服务和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开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一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三是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意见》聚焦于不同阶段的目标,进一步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推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共45条。第一部分强调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至第七部分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新时代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坚持《意见》确定的七项基本原则,即服务和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保障农民主体地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聚焦审判、因地制宜。推动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在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解放生产力,要依靠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放生产力,要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保护,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依法依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解放生产力,要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严格保护涉农合同,弘扬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保护有序竞争,捍卫市场秩序,促进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四是服务和保障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屏障是乡村的基本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富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力度,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乡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不能污染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不断优化协同审判机制,提升乡村绿色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服务和保障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文化是上层建筑中最具生命力、最体现民族精神和社会进步的因子。乡村文明不仅表现为乡村物质财富的增长,也表现为乡风文明、乡村安宁。乡村振兴最终体现为乡村文明的传承和进步。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美好家风建设。农村群众对司法最基本的需求是维护乡村安宁、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

六是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正确处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依法依规保护村民自治权利,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事务。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建立健全涉农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整体合力。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大力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七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农民利益,让农民生活富裕、健康、安宁、文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的归宿在于农民全面发展。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将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积极助力精准扶贫,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农村司法救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应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写得再好,终在纸上。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中的各项规定,让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政策在广大乡村落地生根,让广大农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便捷高效、司法保障的充分有力。在贯彻《意见》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是服务当前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的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三个阶段的目标任务。《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确定了到2022年的目标任务。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战略决策步骤,既着重解决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近期任务,也着眼于“三农”长远发展,服务和保障中远期目标的实现。在脚踏实地做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做好长远谋划,把每一阶段的工作做牢做实,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是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农民对土地有特殊的深厚感情。“三农”发展要“稳”字当先。依法保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民的生活就有了根,就能稳住心。坚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在这个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乡村改革发展,发展才能行稳致远。“三农”发展离不开改革,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改革政策,依法支持各地的改革试点工作,保障改革红利实现。

三是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的关系。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是对立统一体。目前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准确理解和把握绿色发展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与乡村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守住绿水青山,守护美丽乡村。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增加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实现社会生产良性循环。

四是乡村文明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传统文化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是中华儿女重要的精神财富和情感纽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挖掘农耕文化中优秀思想、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同时,对传统文化应有所扬弃和发展,将法治文化融入乡村文化之中,引导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促进乡村现代文明建设。

五是自治、法治、德治的关系。当前乡村治理不同于我国古代依靠宗法制度建立的治理体系,也有别于我国城市地区的治理。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依法依规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既不能干预、妨碍村民自治,又要注意保护村民的基本权利,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损害村民的人格权利和基本财产权利。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柔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

六是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的关系。司法审判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术语体系和逻辑规则,但广大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对于法律术语和逻辑并不熟悉。因此,司法审判不仅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尤其在乡村地区,要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我们的法官既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更需要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多换位思考、进入农村群众的思维“频道”,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审判对习惯的适用。多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将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能够理解和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农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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