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兩次索要嫌犯信息被拒,滴滴究竟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繼鄭州空姐在滴滴順風車遇害後,時隔3個月,又一個年輕的生命上了車,就再也沒有下來。這些日子,滴滴順風車都發生了什麼?

8月23日

當事滴滴順風車司機被女乘客投訴圖謀不軌但滴滴未及時調查處置

8月24日

●13時30分被害女孩趙某去參加聚會,在微信群發信息稱已上車

●14時9分

●約5分鐘後

趙某發出“救命、搶救”信息,朋友撥打其電話,已關機

●15時42分

朋友向滴滴平臺反映得到答覆“會在1小時內回覆”

此後朋友又7次詢問

得到答覆“請耐心等待

●16時22分

朋友向警方報案

●16時41分

警方在表明警察身份後希望瞭解更多車主及車輛信息,

滴滴稱安全專家會介入,要求繼續等待回覆。

●17時13分

滴滴表示趙某已取消訂單,並未上車民警質疑上車後還可以取消訂單,再次要求瞭解司機聯繫號碼或車牌,未果。

●17時30分家人報警,警方啟動重大案件處置預案

●17時36分

民警聯繫滴滴,平臺稱查詢結果提供需3-4小時

民警表示情況緊急,滴滴同意加急處理

●17時49分

滴滴公司稱需要提供介紹信及兩名民警警官證等手續

●18時13分

樂清警方收到車牌(川A31J0Z)及駕駛員信息

8月25日

凌晨4時左右

27歲犯罪嫌疑人被抓

清晨6時多

嫌疑人指認現場,女孩遺體被找到

下午

梳理事情脈絡,不難發現,無論是受害者親友還是警方,多次向滴滴提出請求而被拒。

滴滴可以拒絕警方查詢順風車信息嗎?

《警察法》(2012修正)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從鄭州空姐到樂清女孩,滴滴平臺能一個道歉了之嗎?

相關專家:

滴滴平臺如果充分履行了必要的信息審核、安全管理

義務,嚴格核實司機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核實真實身份,處理投訴業務等,應視為盡到了法律義務。但令人遺憾的是,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滴滴平臺的安全管理仍有疏漏。比如,遇害女孩的朋友表示,根據後來滴滴反饋的信息,疑犯在案發後的電話仍是通的,司機曾謊稱“女孩沒有上車,訂單取消了。”一旦取消訂單,滴滴平臺就沒有訂單信息了,往往這樣的司機可能就有所圖謀不軌,遇到這樣的順風車司機,就應該多加防範。再比如,在該車主作案的前一天,有另一名乘客投訴該車主騷擾,滴滴客服承諾兩小時回覆但並未做到,沒有及時針對這一投訴進行調查處置。基於滴滴平臺過錯,滴滴應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滴滴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滴滴平臺在公開致歉的同時,承諾未來平臺上發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將參照法律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給予3倍的補償,但嚴格來說“補償”並不是“賠償”,不過對受害者親屬而言,是更有利的選擇。當然,

了民事法律責任,滴滴平臺還有行政法律責任,就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約談、處罰,監督整改。

上次空姐遇害案後,滴滴出臺的整改措施,如宣佈對順風車平臺業務全國停業整頓一週,下線備受爭議的個性化標籤和評論功能,車主每次接單前必須進行人臉識別等,無疑補上了一些漏洞。但是,從目前樂清這起案件看,恐怕還有更多漏洞需要“升級”“補丁”。

專家建議:

●加強滴滴平臺安全管理。特別是滴滴客服應急響應,必須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及時有效處理乘客投訴;

●改進接警處警措施。或者在滴滴派駐警務力量,或者實行“接訴”與接警聯動,避免踢皮球現象發生;

●適當提高順風車門檻。順風車不應是藏汙納垢的場所;

●強化乘客安全保障。可考慮車載語音報警提示、全程錄音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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