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秦嶺“違建別墅”之殤:三大違法之處導致必被拆除!

雄律師解讀丨秦嶺“違建別墅”之殤:三大違法之處導致必被拆除!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秦嶺是我國中部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素有“國家中央公園”之稱,也因其美麗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生態資源被譽為“國家綠肺”。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各種名目在秦嶺地區特別是秦嶺北麓進行過度開發,非法建設各種別墅,並造成了環境嚴重破壞,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的密切關注,並持續開展了拆除違法建築的“秦嶺保衛戰”。


雄律師解讀丨秦嶺“違建別墅”之殤:三大違法之處導致必被拆除!

秦嶺保衛戰

項目佔用基本農田進行開發和建設是這些違建別墅中的一個典型違法現象,其中影響最大的是蔡家坡村一幢“超級別墅”。這幢違法建築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石井鎮蔡家坡村南,秦嶺北麓適度開發區,據報道,業主為陳某,具體建設實施人為陝西秦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某。陳某、支某於2005年8月5日以盆景栽植、園林綠化的名義與石井鎮蔡家坡村第三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後,未經土地部門批准,未辦理和取得相關手續,非法佔地進行建設,建成一處具有園林特色的中式仿古別墅,其中包括磚混建築1棟1層,魚塘2處,狗舍1處,其他建築3處,經國土部門現場測繪,這宗土地佔地面積14.11畝,其中建築物佔地5.4畝,被稱為“超級別墅”,其所佔土地全部為基本農田。

2018年9月29日,這幢秦嶺腳下最大的違建別墅終於在數臺挖掘機的轟鳴聲中轟然倒塌,10月14日,該違法建築周邊的圍牆也被徹底拆除。拆除後,為恢復原違建別墅所佔土地的生態原貌,與周邊的青山綠樹重新融為一體,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復綠工作,並已開展常態化日常性管護。村委會與陳某、支某簽訂的租賃協議也已經解除,陝西秦悅貿易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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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別墅

那麼,這幢建成後又被拆除的“超級別墅”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陳某、支某以盆景栽植、園林綠化的名義簽署租賃協議後建設別墅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雄律師解讀】

雄律師認為,首先,陳某、支某的行為違反了1999年國務院第257號令《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該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於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從事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包括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支某的違法建築正是佔用了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基本農田,嚴重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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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被拆除

其次,陳某、支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國家土地實行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如果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本案中陳某、支某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沒有辦理和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佔用基本農田大肆進行違法違規建設,使《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拆除陳某、支某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的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恢復土地原狀,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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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悅公司被依法吊銷

最後,無論是《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還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均規定對於違法使用、侵佔土地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陳某、支某的行為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拆除其違法建築的同時,還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追訴標準,其中“數量較大”的標準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標準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本案中,陳某、支某的違法建築佔用基本農田總面積14.11畝,其中建築物佔地5.4畝,已經完全符合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追訴標準,應依法按照刑法規定對陳某、支某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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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後恢復植被

雄律師認為,縱觀涉及“秦嶺保衛戰”的這些違法建築,有的屬於項目違法,即使取得了相關的行政許可,也要依法予以撤銷;有的屬於對土地性質進行違法變更,從旅遊用地變成了住宅用地,違規建成別墅;有的屬於違規供地,非法佔地,未批先建,批建分離;有的屬於非法佔用耕地,包括基本農田;有的則完完全全沒有任何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屬於擅自建設。無論屬於何種情形,均屬於違反國家土地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對違法建築均應予以拆除,如果構成犯罪的,還將對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據報道,本案中陳某、支某已經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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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秦嶺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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