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這是真的嗎?你怎麼看?

歐陽國新1


對於這則消息我第一時間搜尋各類網站資源,也只是零星的介紹。但其中並沒有官方的詳細說明,可見,這條法規的真實性有待考證。


不過,如果在聚會或宴請中,喝酒人出了事故,同席之人有以下四種勸酒情形,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在對方已經喝到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喝醉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或是用一些語言刺激對方,讓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喝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沒有將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的飲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至醫院。



4、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至於發生損害。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也有律師表示,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但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在中國,酒的文化源遠流長,聚餐喝酒不僅是一種文化,更是一種習俗。俗話說得好“就是糧食精,越喝越年輕”。但是我們要在當中儘量的控制自己,酒是喝好為止,而不是喝倒為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喝酒的效果,即溝通了感情,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下弦後夜


這個仔細查了資料和媒體報道,已經被證實是造謠、謠言、假消息,上海闢謠平臺發佈內容(解放日報採訪)如下:

近日,有題為《11月1日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負全部責任》的文章在網上瘋傳,其中一篇在微信上流傳較廣的文章連續多日的單日點擊量就超過10萬。然而,該文除了開頭第一句就表示“2018年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負責賠款擔任一切責任”,文章通篇都未再提及“11月1日有新規定”推出這個事情,而文章中的案例也並非“同桌人負全部責任”。那麼,這篇模稜兩可的文章說的是真的嗎?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真的要負全責?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經過多方查證,並未發現近期有與“喝酒出事同桌人負全責”相關的新法規出臺。據瞭解,目前對於共同飲酒出事、同桌人是否擔責等問題,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法條。 那麼,網傳文章是從哪裡來的?

記者以文章中的“4種情形的勸酒行為”“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林剛和吳輝”等關鍵詞搜索,發現該文是被反覆轉載了幾次的“二手文章”,內容類似的文章早在2014年起就已出現在網上。當時,文章文末還標有“轉自新疆法院網”的字眼,轉載了幾次後就被人刪除了。

記者打開新疆法院網,發現在2014年5月7日,該網站發佈過《【以案釋法】勸酒出事四種情況要擔責》一文,文末標註作者是“晨報記者李昀霞,通訊員鄧傑、張紹娟”。可以看出,這篇文章較大可能是新疆當地的都市報在2014年5月發佈的一篇新聞。由於時間久遠,記者並沒有找到這篇文章在報紙電子報的原始鏈接。

新疆法院網2014年5月7日發佈過這篇文章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篇4年前的普法文章。 新疆法院網2014年5月7日發佈過這篇文章 把最近網傳的這篇《11月1日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負全部責任》與普法文章《【以案釋法】勸酒出事四種情況要擔責》對比,全文幾乎一樣,除了兩點:第一,最近網傳的文章在開頭多了一句“2018年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負責賠款擔任一切責任”;第二,網傳文章刪除了普法文章第一段中的幾個法院的名字。也就是說,一篇普法文章被人篡改了。


紅色橫線部分為修改內容 記者看完全文發現,文章中兩個“喝酒出事”的案例,並沒有提到“同桌人負全部責任”的說法。第一個案例是“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擔責”,文中沒有給出擔責的責任百分比劃分。第二個案例是“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法院判定,死者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共同飲酒、勸酒出事,組織者或者勸酒者是可能會擔責,但必須依據法院的判定,責任的劃分也要根據法院的判決書來定。


綜上可知,“11月1日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負全部責任”的說法,只是標題黨而已。 不過,近幾年聚會飲酒發生意外的新聞不斷見諸報道。飲酒者突發事故死亡,同桌人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索取賠償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已經成為一個社會話題。在不少案例中,勸酒者、同桌飲酒者、酒席組織者被法院判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海闢謠平臺在此提醒,請文明飲酒,切勿等到要用生命來“買單”才追悔莫及。

事情清楚了,這是假消息,不過,對於這件事,我還是談點看法,按照以往法院判決的慣例,一旦喝酒出事,同桌確實是要負一定責任的。如明知喝酒人開車,還要使勁勸酒,導致出車禍,同桌人是要負責的。

明知對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同桌人還要灌酒,一旦喝酒出問題,甚至是喝死了,同桌也同樣承擔責任,但不會是提問所說全責,而是部分責任,如同桌承擔30%到70%的責任,喝酒出事當事人,也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因為明知道自己開車不能喝酒,還要喝酒,明知道自己有疾病,不能喝對酒精過敏的酒,但還是喝了,自己是成年人,有行為能力,因此,自己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由此不難看出,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不會承擔全部責任,但會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要承擔責任的比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一個人喝酒,喝死了,酒廠負50%的責任,賣酒者負50%的責任。死者為大。病死的人,衛生防疫站負50%的責任,醫院負50%的責任。一個沒防到位,一個醫治不力。


光明76905225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當今社會由於網絡的發達和網上的過度抄作,一些非主觀意識無意中造成的“意外傷害”被“煽乎”的越來越離奇古怪。一些實屬偶然性突發事件最後竟歸屬於必然。結果呢,隨著一些“輿論是非”的影響力及“處理方法”,一些無理要求、索賠、本不應當擔責的“必須負責”堂而皇之的強加在“對方”身上,最後導致很正常的一件事變得異乎尋常。

就問題所指,禮尚往來本是人之常情,親朋、好友、同事、同學之間“友情”聚會、宴請無可厚非,婚喪嫁娶圍坐一桌更是在所難免。而酒!是這些“圈”在一起的人必不可少的東西,做為一種“鋪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善意的、感情上的“進一步”溝通,淵遠流長的酒文化也締造了“無酒不成席”一說,也使得人們按部就班、不厭其煩的“繼續”把酒文化“發揚光大”。

窮的時候,酒壺,藥壺、迷糊是家境“敗落的”徵兆,富了,這些都不是個事兒,於是乎……端起酒壺,開喝!

能喝的、不能喝的、能喝裝不能喝的、不能喝裝能喝的,喝一口就醉的、喝一瓶沒事的,胡說八道的、一本正經的、扯蛋的、辦事的、開車的、求人的、閒勁難忍的、不喝就難受的各路大仙……聚到了一起,井然有序拉開了一天忙碌後的“序幕”……

又於是乎,可能……一桌子點兒背的主兒“喝”出事兒了!

酒後肇事的,酒後傷人、致死的,酒後被傷、致死的,酒後自己“摔傷”、“摔沒的”,酒後歸途悴死、酒後回家再沒醒過來的,桌上就“斷氣”的,等等!等等!

麻煩來了,怎麼辦?

一個人在家喝出事兒的,沒事!自作自受,自負盈虧,但“某些法度”會牽連飯店,所以,小吃,地攤,飯店也在“點背系列”。

兩個人以上喝的,懸了!不界定場所,“那個、那些個平安無事者”就得受到“嚴懲”了,並被勒令“平事兒”!

怎麼才能平事兒?

拿錢!

讓“受害者平衡”……

讓“同袍蒙冤”……

哪怕你一口沒喝,但只要是座上賓,對不起,一視同仁,如果躲過去了,那隻能慶幸你參加的是“紅白”喜事。

那麼?誰主持“正義”呢!

法律、法規出現了,有法可依,事情就明朗了,一桌子的“親姊熱妹兒”、“親朋好友”、“狐朋狗友”、“東拼西湊”……除了“受害人”全部拿下,不論你少喝了一口還是他多喝了半杯,三七二十一平攤,賠錢完事兒,耍賴,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就先別去關心什麼11月1日起國家對喝酒的“新規定”了,潛移默化中早就開始了,網絡就是一個“終審後”的宣傳平臺。這幾年,關於這方面的相關案例都已得到“圓滿解決,微信圈、朋友圈也都互相貼出了“警告標識”,所已,對宴請要有幾點原則性,嚴於律己先從自身做起。

第一:客隨主便。能少喝盡量不多喝,不是量力而行,而是量體栽衣,把自已的半斤八兩好好稱一稱,別打腫臉充胖子。身體欠佳,疾病纏身,特別是有潛在心腦血管“障礙”者,別逞強,一口別喝,省得以一人之貪而株連九族。


第二:主隨客便。人家說不喝絕不硬勸,不是盡地主之宜,而是盡地主之“意”,不必狂轟濫炸,適可而止,遵循事實案例的原委,把大家的感情用實際行動“鞏固”下去,防止“節外生枝”而前功盡棄。

第三:你情我願。第一口酒沒進肚前,每人籤一份“生死合同”,必須本人簽字。原文如下:

本人今天自願參加宴席,如若酒後意外摔傷,摔殘,摔死,墜樓,車禍,落水,傷人,被傷,家暴,當場喝大身亡,引起舊病復發等一切自身、外來因素都系自身貪杯所起,生死後果自負,絕不牽連酒桌上任何一個人,酒桌上任何人也沒灌我,是我見酒不要命,與人無任何瓜葛,無須訛人。此致:法院、民事法庭,保險公司、公安局、爹、媽、媳婦、孩子、請客人,桌上同袍。

落款:自己的親手簽名,xx年xx月xx日,開喝時間,準確地點。證明人,飯店老闆。家宴證明人:十八歲以上均可。

雖然最後一條有些“不近人情”,也沒有人這麼做,但可以做到先小人後君子,估計這以後還真得小心為上。

酒客們,這麼做行不?。

我認為一個人喝出事兒了全桌連坐毫無道理,籤“生死狀”才是“國家新規定”重要考慮的範圍。

謝謝!

送給天天有酒局的朋友們!也送給我自己。


驍勇34


據查詢,尚無此類明確規定出臺,不過此類因喝酒發生事故的情況,舉不勝舉,自古有之。有醉臥路邊者、有雪地酣睡者、有尋釁滋事者、有酗酒喪生者,凡此種種,都給自己和親朋好友、父母家人帶來煩惱和痛苦。

不過“喝酒出事,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此話值得推敲。從道德倫理角度來講,同桌喝酒,有人出事,值得大家關心同情,但樓上諸位所說以上“四種”情況,屬於法律角度來看,大家對當事人未進行強迫、因身體原因進行勸阻、阻止其駕車並送其安全歸家,當事人有好酒行為,雖他人進行阻止,仍飲有一定量的酒,且身體有隱患,他人不知,回家後發生事故,是否“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

可能有人會說這種情況怎麼會這麼巧,抬槓了不是,其實真不是,鄙人就有以上情況,如果因這種原因,為親朋好友考慮,應該得戒酒了。身體有小毛病的人很多,酒後出現不適的人不少,為健康故,都需要戒酒,遠離社交聚會、拋開世故人情?其實真放不下。三兩知己,小酌幾杯,侃天侃地,其樂融融,這是友情;佳節聚會,親人團圓,偶爾舉杯,傳遞問候,這是親情。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意外在所難免,中獎也是幾率問題,自己要有承擔的勇氣。

記得小時候,家中長輩走親訪友,三兩個小菜,父親陪客人喝酒談事,酒酣耳熱時,無話不談無醉不歡,那時候最喜歡靠在一邊,聽大人講事。有時候客人走了,主人醉了;有時候事隔幾天,父親提起某某親戚當晚沒回去,村口地頭睡了一晚等等,輕者事後做為笑資,真有所謂事故者,也是自家婆娘事後算賬,喋喋不休。那時候,重親情,輕利益。

酒後事故,原因諸多,屬惡意行為者,當從法律角度,作為個案進行分析處理,不能大而概之,給社會留點溫情,給大家心底留點良善。


餵馬劈柴吃白菜


一看“全責”兩個字就是假新聞,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以後每人都不敢一起喝酒了,要喝酒最好還是一個人自己喝,不然萬一對方喝酒後出事死了,自己還得傾家蕩產賠。國家不會出臺這麼“智障”的法規,法律法規的出臺是要經過反覆論證,試點後才推廣的,根本就不會出現如此違背邏輯的法規,明顯就是謠言,請自己好好分辨。

國家關於喝酒勸酒後導致被喝酒勸酒人傷亡,早就出臺有關法律,對因喝酒死亡的當事人,本身就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喝酒人自己應該明白喝酒有可能發生危險意外,就和酒駕全責是一個道理,只是法律出去保護當事人的目的,對勸酒喝酒進行處罰震懾,加強了此類事故的預防),同桌一起喝酒導致其中人員死亡的,一般按對應行為劃分責任,比如一起喝酒,並有勸酒行為,之後被勸酒人酒後途中出事故的,這幾個參與喝酒和勸酒的要負相應責任(正常無主觀過錯,客觀造成的承擔10%上下),一般不會出現勸酒人的全責(除非是有預謀,故意為之的)。而同桌沒參與喝酒與勸酒的在法律上是一點責任都沒有的。


新姿態君


這種就有點賴人的意思了,跟碰瓷一樣,能騙到誰,就騙誰,反正臉不要了的意思!

什麼叫成年人?自己基本的主見和哈數沒有嗎?啥都怪人家的責任,這既不利於中國人,人品質培養,也降低整個社會的道德素質!

只要不是強灌酒,,平時聚聚餐,喝喝小酒這麼有趣味和放鬆的事情,被你們這些sb專家都搞壞了!!

照這邏輯,一桌喝酒的跑不了,餐廳老闆也跑不了,酒廠更有責任,你不賣酒他就不會出事了!推而廣之,農民伯伯都跑不了,你不產糧食出來,酒廠就造不出酒,然後賣給他讓他出事???

我靠,還活不活了,這樣搞下去!!!


橋哥哥橋


一起吃飯,一人突發腦溢血,全桌人有責。一起打麻將,一人突然發病死亡,全桌人都有責。


歡樂大哥4


我覺得應該不會有這種政策,這麼說並不是因為我自己好喝一口,因為從某種層面上來說那對國家稅收會有很大影響!都把酒控制了,酒還賣給誰?某大品牌最近不也是受到了不許公務宴請波及麼?

本人覺得朋友小聚可以喝點兒,少喝別傷身,盡興就好,可以讓其中一個不喝酒的人開車接送,都喝可以找代駕或打車,因為從某種原因上來說畢竟酒駕違法還不安全!



我在新農村


酒,三點水加酉字,西加一橫為酉,時間天黑之初,酒意就是三思而行莫醉黑夜行路難,中國酒文化幾千年歷史,歷來都是文人騷客與英雄喜愛之物,同時也是兩刃刀,少喝通經活血,使進血液循環和新陳代謝,喝過會傷肝傷神亂性!招待親友酒情意濃,朋友相逢飲酒接風,可斗酒,拼酒引發了多少慘劇!每年的治安案件就有很大比例由酒過量的酒後失德群歐,借酒侮辱女性,強姦等,刑事案件中也有大比率的由於喝酒導致的傷人致殘致死!

酒是中國古文明的傳承。同時也是一種文化的延伸,可酒德酒品有有幾何!古人把酒攬排在色之前,說明酒是養生之物更是能毀掉無品無德人的一生,好酒貪杯者無大志,必為其害,官員貪酒者必貪色,且為敗類,為民害!且誤事,失品,亂性,所以說酒色是刮骨鋼刀!

朋友們,為了家人幸福,為了自己健康,為了他人的幸福,喝養生酒,莫去貪杯斗酒,以品酒馨德為重!

祝願朋友們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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