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顧問」準確認定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6年至2017年,張某在擔任D鎮鎮長、鎮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期間,以加強鎮村環境治理為名,違規按每間500元的標準向建房戶收取建房衛生費,用於鎮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合計22萬元。

案例二:2017年11月,L鎮某村實施小城鎮大道建設項目。鎮工作人員魯某在兌付該村8戶補償款時僅兌付6萬元,剩餘的25054.6元遲遲未付。2018年1月5日,在民生監督組的督促下,魯某將剩餘的土地補償款發放到農戶手中。

案例三:2017年8月以來,F村黨支部書記鄭某、村文書袁某,借給農戶發放種子、農藥、化肥等惠農物資之機,違規收取每戶200元手續費,共計2.2萬元,用於村其他開支。

【評析意見及法規解讀】

案例一中,張某等人以加強鎮村環境治理為名,違規向建房戶攤派費用,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行為,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

案例二中,魯某等人在兌付村民部分補償款後,剩餘部分遲遲未付,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行為,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

案例三中,鄭某、袁某,借給農戶發放種子、農藥、化肥等惠農物資之機,違規收取每戶手續費,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了六類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違紀情形:(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在法定情況下,各級黨組織或經過授權的黨員可以依法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不構成違紀。(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具體包括:依法不應扣、不應繳、不應罰;無法律授權;超過法律規定加重群眾處分等情況。(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具體包括:將應當支付給群眾的財物扣留不給或少給;對應當支付給群眾的錢款,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借用群眾錢款,拖延不還等情況。(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具體包括: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範圍、標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機關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等情況。(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具體包括:對應當為群眾辦的事,故意拖延不辦,出難題、設障礙、下絆子;明裡暗裡索要好處費;強拿硬佔群眾財物;故意刁難、設置障礙等情況;(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這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有《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1997年)、《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1990年)等。

【紀法銜接有關問題】

執紀執法實踐中,要注意該類違紀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一)如果行為人在“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過程中,違反了《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及財政部、農業部分別印發的有關加強和規範鄉鎮村級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等,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二)如果行為人在“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三)如果行為人在“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四)如果行為人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過程中,違反了《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五)如果行為人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另外,如果行為人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群眾財產權情形,群眾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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