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10年終勝訴,想知道被誰陷害這麼難?

“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想知道被谁陷害这么难?

“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想知道被谁陷害这么难?

2018年5月,江西省精神病院給萬友生提供“僅供報銷”的精神分裂疾病證明。受訪者供圖。

這是一個基度山伯爵風格十足的故事——有關陷害和尋找真相。

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江西男子萬友生把自己經營的蛋糕店門關好下班,卻突然被4名保安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住院17個小時,在未進行必要檢查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他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之後他遭遇了生意失敗,與妻子離婚。

之後10年,為摘掉“精神病人”的帽子,查出誰才是陷害他的人,萬友生將醫院告上法庭。在案件經歷了一審、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再次一審、二審後,近日江西省高院再審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存在重大過錯,據此判決院方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萬元。但是,涉事醫院方面仍拒絕透露當初到底是誰陷害的他。

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公民權利,是以個人意志為前提的,一旦公民“被精神病”,就被驅逐出了法治保護的範圍,所以更要警惕醫學權力被濫用。但是,之前不少精神病院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形成了“誰送治,對誰負責”的潛規則,即不問“患者”病情如何,就實施強制“治療”。其實質是醫院違背醫學倫理的,有非法拘禁公民之嫌。

在本案中,涉事醫院沒有基本的診斷,就將萬友生認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症,17個小時的診斷被寫成了入院5天,甚至讓其15歲的孩子簽下了入院通知書,存在嚴重的過錯。而這一紙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書,徹底改變了一個正常人的命運。

雖然直到2012年,立法機關才制定《精神衛生法》,規定了精神病人的自願治療原則,但這不意味著,2008年江西省精神病院罔顧患者利益、違背醫療規範,對“被精神病人”造成的傷害,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之前我國的《執業醫師法》、《民法通則》對於醫生、醫療機構的診療職責,對於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保護都有著明確規定,涉事醫院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事,自然不能一筆勾銷,而醫者的職業倫理、天理良心的紅線也不容突破。

毋庸置疑,若精神病院濫用診療權力、個別人通過強制治療對公民進行報復陷害的現象得不到遏制,“被精神病”事件多發,那難免導致很多人正常權利被剝奪,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正因其積弊頗深,才最終由司法亮劍,以大刀闊斧之力劃定法律紅線,把一度被濫用的精神病診療權關進籠子裡。

以這起是非明確的“被精神病”個案來說,受害者十年沒討來應有的說法,經過了一審二審,甚至驚動江西省高法提級再審,才終於明確精神病院的責任,雖然萬友生得到的僅是3萬多元的賠償,但這也算是給被侮辱者的交代,也讓之前對萬友生造成極大傷害的涉事醫院低下了頭。

但這並不代表本案已經畫上句號,作為受害者,萬友生當然有權知道當年到底是誰陷害的他,而陷害者也該擔起應有的責任。畢竟,萬友生遭遇強制治療,意味著其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受到了損害。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初的陷害人和精神病院是共同侵權人,應當共同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名譽等責任。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說,當初陷害萬友生是精神病並對其強行送醫,已涉嫌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目前萬友生正在進行刑事控告,期待有關部門能儘快給他一個說法,別讓違法者逍遙法外。

這次江西省高院對這麼一起“不起眼”的個案進行再審,無疑彰顯了法治的力量。而這樣的法治力量,本該貫穿於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包括各地司法機關能對於“被精神病”積弊積極亮劍,以法律的準繩規範診療行為,把“被精神病”的問題掃進歷史垃圾桶,也包括個案裡的徹底追責。

拿該案來說,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勝訴後仍不知被誰陷害,頗顯荒誕,也意味著正義仍有殘缺。也只有將陷害者揪出來並依法追責,才能讓“遲到的正義”不留缺憾。

□沈彬(媒體人)

編輯 陳靜 實習生 鄧海瀅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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