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在談到肇慶懷集縣拆違事件時,我們曾提到,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佔用基本農田從事建窯、建房、建墳、挖沙採石等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也不能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用以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

很多農民朋友們在瞭解這些基本規定後有些憤然有些不解:那麼多建設項目都在基本農田範圍內開發沒人管,為什麼到我們老百姓頭上就這違法、那不許了?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進一步解析基本農田徵收相關法律問題,為大家解開這些困惑。


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首先,基本農田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中明確指出,我國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該條中對依法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類目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換言之,依法應被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的耕地,都是用於保障民生基本所需的糧食果蔬種植生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避免控制城市化發展基站優質耕地預留的充足的良田沃土。

接著,保護基本農田有何意義。


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對國情有所瞭解的朋友都知道,儘管我國土地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仍舊面臨人多地少的嚴峻問題。李克強總理指出,任何時候都要守住耕地紅線,守住基本農田紅線,築牢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石。

隨著城市化建設發展的步步緊逼,各地方優質耕地都在急劇減少,“城鄉失衡”問題突出。可以說,強調對基本農田的保護不僅是出於農民生計考慮,更是為了保障國家農儲安全,是利國利民的大事。

2018年2月23日,國土資源部特別發佈了《關於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制定並再次強調了健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機制的重要性,明確指出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有力保障。

可以說,對基本農田的保護,既是刻不容緩的緊迫性任務,也是整個社會都應傾力配合的,具有長久性的任務。不管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應出於利益需求私自破壞、侵佔基本農田。

最後,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如我們上文所說的,不管是任何單位,包括老百姓深惡痛絕的黑心開發商,都無權違法私自侵佔基本農田,或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佔用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徵收基本農田的,應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並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也就是說,基本農田依法可以被徵收,但其審批條件較其他類型土地徵收更為嚴苛。一方面,徵收基本農田的,不管徵地面積多少,審批權限都在且僅在國務院;另一方面,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仍需按照佔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與被徵基本農田相同數量及質量的耕地。

實踐中涉及基本農田徵收糾紛的案例存在的違法問題往往集中在省人民政府超越徵地批准權限對基本農田徵收進行審批,這是明確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的,也是被徵收人在基本農田被強徵時可以優先考慮的維權入手點。

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根據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相關規定內容,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特別是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不得隨意佔用和調整,確需臨時用地的,須在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前提下,在規定時間內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且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到期後必須及時復墾並恢復原狀。

農民朋友們在承包耕地遭遇違法徵收問題時,要先確定自己土地的屬性,是否屬於基本農田或永久基本農田;並弄清徵地項目是否有合法的審批文件,用地項目的性質是什麼,是臨時用地還是永久用地等。在明確徵收方違法問題在哪後,可以更有針對性地啟動維權法律程序,打擊土地違法行為,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土地財產權利。


基本農田可以徵收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