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你簽訂的動遷協議有效嗎

當拆遷協議簽約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矛盾時,拆遷協議本身就是雙方主張自己權利、要求對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憑證,也是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的重要依據。

拆遷協議的重要性決定了它也是拆遷雙方博弈過程中的必爭之地。拆遷方往往會絞盡腦汁在拆遷協議上做手腳,迴避更多的義務,降低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被拆遷人則不得不謹慎對待協議中的每一字每一句,儘可能為自己的拆遷補償權益的實現打好基礎。

實踐中,不斷有各類糾紛案件圍繞拆遷協議發生,很多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都是因為不小心跌進了拆遷方圍繞拆遷協議設下的陷阱。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針對幾種不同類型的拆遷協議糾紛,探討拆遷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希望能對有相關困惑的被拆遷人有所啟發和幫助。

首先,協議是否滿足基本的有效條件。

來看看你簽訂的動遷協議有效嗎

京尚拆遷律師曾為大家解析過一例關於“不存在的回遷房”的拆遷維權案例,最終法院作出了確認拆遷協議無效的判決。在該份拆遷協議中存在兩個致命的關鍵點,一是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的開發商根本沒有做出補償安置條件允諾以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的主體資格;二是雙方在拆遷協議中約定的回遷房根本就不存在。

由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協議進行搬遷前,一定要確認與自己協商約定拆遷補償條件並簽訂拆遷協議的對象是否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是否存在越權代理的情形;確認對方允諾的回遷安置房(項目)是否真的存在。

實踐中有拆遷方會要求被拆遷人簽訂“陰陽合同”,真正註明了雙方約定好的拆遷補償條件的那份“協議”有時甚至連拆遷方的簽章都沒有,僅在落款打印了無法確認簽約主體資格的簽約人(單位)的名稱;也有拆遷方為了加快徵收拆遷速度與被拆遷房屋的部分產權人簽訂拆遷協議,等等情形,此時拆遷協議的效力顯然也是存疑的。

其次,約定條件是否寫進了拆遷協議。

很多被拆遷人在拆遷方違約拒不履行協補償義務時有苦難言的原因是,拆遷方在簽訂拆遷協議時會刻意迴避將全部允諾的補償條件都寫入拆遷協議中,而是僅僅給出口頭承諾,又或者在被拆遷人簽字後將全部協議原件帶走,不給被拆遷人留下憑證。

此時看起來被拆遷人向拆遷方主張權利的依據就只有記憶中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承諾,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撐的。鑑於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一定要在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協商好的全部補償條件內容,並在簽約後即保留起碼一份協議原件,以保證後續拆遷方拒不履行補償義務時,被拆遷人能夠有理有據地提出自己的維權訴求。

來看看你簽訂的動遷協議有效嗎

如果有被拆遷人簽訂了內容不完整或不明確的拆遷協議,那麼在後續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就需要收集和保留更多的其他證據。例如拆遷方曾口頭向被拆遷人允諾了部分拆遷補償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就要儘量保存錄音錄像證據作為佐證。否則在拆遷協議約定內容部分外的訴求就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再次,確認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遷範圍內。

京尚拆遷律師曾在《徵收開始了,你的房子在拆遷範圍內嗎?》一文中和大家分享過一則超出徵地審批範圍、違法實施房屋拆遷的案例。該案中,直到房屋被騙籤拆除後,被拆遷人才在拆遷律師的介入和幫助下弄清自己的房子根本不在該項目拆遷範圍內的事實。

實踐中,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降低徵地審批的審級等目的,會出現違法徵收拆遷超出徵地審批範圍的土地房屋的違法行政行為,此時由於被拆遷人的房屋根本就不在拆遷範圍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規定不具備被徵收人的主體資格,不是與拆遷方簽訂拆遷協議的主體。這也是被拆遷人需要謹慎提防的問題。

最後,注意被徵收房屋的信息是否具體準確。

曾有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協議後發現,自己拿到的協議上寫明的被徵收土地和被拆遷房屋的位置、面積等信息與自己實際被徵收的土地房屋相關信息不符。這種情況下,一旦拆遷方事後拒不履行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被拆遷人就會受到更多維權阻礙。因為被拆遷人根本就不是協議中註明的被徵收拆遷土地房屋的權利人。

因此被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前一定要明確,拆遷協議中關於被徵收土地房屋的信息表述是否完整、正確,能否體現自己是被徵收土地房屋的權利人以及依法應當接受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避免出現爭議時“有理說不清”。

來看看你簽訂的動遷協議有效嗎

拆遷協議有效好還是無效好?這是一個看似滑稽但背後滿是辛酸現實寫照的問題。為了避免自己陷入這個疑問怪圈,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簽字前就秉持審慎態度做好未雨綢繆的工作,在確認真正通過協商與拆遷方約定了自己滿意的拆遷補償條件,並將之完整地體現在拆遷協議中後,再行簽字。

如果有拆遷方通過斷水斷電或騷擾脅迫等違法手段對被拆遷人進行逼籤強拆侵權的,妥協退讓簽訂不公平不合理的拆遷協議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被拆遷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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