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常用辦案法律條文匯總

2018《刑事訴訟法》公安常用辦案法律條文彙總

1、立案

①、公安機關工作中發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②、公民報案等、自首、行政機關移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③、檢察要求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2、不予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3、結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

4、移送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款

5、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6、傳喚、延長傳喚

①、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②、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延長傳喚至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7、刑事拘留

①、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②、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先行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

③、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先行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8、延長拘留期限

①、延長一日至四日,特殊情況應在呈批表中寫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②、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延長至三十日,呈批表中應反映出上述三中情況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延長呈批需在前一措施屆滿前24小時內提出

9、提請逮捕

①、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

②、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轉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

③、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

10、移送起訴

新增“隨案移送自願認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1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⑤、拘留期間檢察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⑥、羈押到期仍需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12、傳訊

①、取保侯審傳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②、監視居住傳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13、取保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14、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

取保候審結束時,在判決生效時不用解除取保候審,只需退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15、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16、對保證人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四部委《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為1000元以上2萬元一下)

17、解除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18、監視居住 (需符合逮捕條件)

①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②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④、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⑤、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⑥、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⑦、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⑧、提請逮捕後,檢察不批准逮捕,需繼續偵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19、解除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20、釋放

①、不應當拘留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②、檢察不批准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③、不應當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④、檢察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⑤、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⑥、偵查、起訴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⑦、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⑧、逮捕後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1、公檢法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

(嫌疑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21、解剖屍體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22、對家屬拒絕領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屍體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

23、偵查實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24、搜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25、調取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26、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返還合法財產

①、合法財產返還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②、與案件無關的,應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27、銷燬物品/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8、扣押物證、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29、扣押郵件和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30、查詢存款/匯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31、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郵件、文件、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32、控制下交付、隱匿身份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33、鑑定聘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34、鑑定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35、重新鑑定、補充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36、精神病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37、發佈通緝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38、撤銷案件

①、有犯罪事實因法定情形(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③、不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和十八條規定

39、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40、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41、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42、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43、詢問證人、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44刑事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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