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一司機被人手持兇器搶劫,被告一審被判……

10月30號,懷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出租車搶劫案。被告人何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審理查明,7月13號晚,被告人何某手持扳手,帶上口罩在安慶市區招停一輛出租車,謊稱到懷寧縣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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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聲 公訴人 何朋:“凌晨1時許當車輛行駛至212省道懷寧縣黃墩鎮慄山村村口岔道附近,被告人何某某持扳手架在夏某某脖子上,讓夏某某拿出現金,夏某某被迫交出車內僅有的100餘元現金,後被告何某某又將車內中控臺上放置的一步OPPO手機及車前擋風玻璃上懸掛的行車記錄儀搶走。”

得手後,何某某隨即下車向路邊田埂逃跑。14號下午,公安機關在何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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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王綱:“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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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表示自願認罪。結合何某某犯罪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法院一審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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